陕西将开展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集中整治

2015-06-03 09:32 来源: 陕西省煤监局

陕西省煤炭安监局今日发布《关于印发<全省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提出,为认真贯彻5月18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瓦斯等重特大事故发生,陕西省安委会决定6月1日-7月31日,在全省煤矿开展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活动。

整治的工作重点是瓦斯防治、通风系统、彬长、麟北矿区冲击地压防治、大冒顶灾害防治、水害治理、防灭火、在建煤矿管理,共7个方面。

集中整治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分自查整改、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督查三个阶段。

自查整改阶段为6月1日至6月20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对照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整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全面检查阶段为6月21日至7月10日,由县(区)级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对管辖煤矿,陕煤化集团各矿业公司、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延长石油矿业公司、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对所属煤矿,全面开展检查。

重点抽查、督查阶段为7月11日至7月31日,由市级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陕煤化集团组织专业力量,对所属煤矿重点抽查,抽查矿井数量不得少于矿井总数的20%。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冲击地压倾向矿井、近5年事故多发矿井、存在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等矿井要重点抽查检查,共抽查89处煤矿。

省煤管局将会同陕西煤监局组成8个检查督查组,对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集中整治工作检查督查,重点督查市县和煤矿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安排和落实情况、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重大灾害整治情况。

《通知》提出8项具体整治工作要求和4项保障措施。

各类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不得小于设计(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不得超过5m3/min、3m3/min。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认真开采解放层,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对瓦斯抽采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5m3/min、3m3/min规定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的矿井,要依法查处并实施停产整治。

矿井通风系统和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反风系统必须可靠,通风设施设置合理,各用风点风量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每年至少组织1次反风演习,反风时间、反风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消灭角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禁止使用风帘、风障等不可靠通风设施。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各类传感器类型、数量、设置地点和校验符合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与上级公司或煤炭主管部门联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控的矿井要依法查处并停产整治。

彬长、麟北矿区煤层埋深超过400米的煤矿,8月底前完成冲击地压倾向性评估鉴定;有冲击地压灾害矿井要加强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研究攻关,控制采掘强度,落实在线监测、危险预警、强支强卸、逢掘(采)必卸、个人防护等措施。卸压和强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要停产停工整治。

榆林地区矿井要坚定推行综合机械化开采,淘汰房柱式采煤方法,落实井下生产区和原房柱式开采采空区隔离措施。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要及早停产撤人。7月底前,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要组建预防大面积冒顶事故巡查专业队伍,开展巡查督查和预测预报工作。

严厉查处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6月底前,所有矿井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查明矿井承压水、老窑水、火烧区、老空区状况,划定警戒线和停采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资源整合矿井严格落实“有掘必探”措施。受地表水威胁煤矿落实防汛措施,暴雨洪灾等极端天气必须停产撤人。超层越界开采矿井要依法关闭,未按期完成致灾因素普查煤矿要停产整治。

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各类矿井要完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井下严禁新使用木支护材料,在用木棚木梁要全部替换或采取喷浆封堵等阻燃措施。下井人员要按规定佩戴自救器,井下出现一氧化碳超限等发火征兆,必须停产撤人、及时处理。超限原因未查明、超限问题未处理不得复产复工;下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要按重大安全隐患对企业和法人严处重罚。

在建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对矿井安全统一管理,要做到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安全责任、下井双带班制度落实;立井施工吊盘、罐笼、管线等悬挂设施设备固定可靠,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各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集中整治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安排并参加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集中整治工作。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要求强化整治问责。自查整改、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督查必须严格落实检查督查人员签字负责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对查出问题“零容忍”,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自查和检查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不认真或未按期整改销号的煤矿,要依法从严处罚;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甚至引发事故的煤矿,要严肃问责,倒查发生事故煤矿重大灾害整治情况,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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