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县关于依法规范铁矿企业废矿石管理工作意见

2014-07-31 06:05 来源: 霍邱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有序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及《安徽省霍邱县铁矿开发及深加工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县规范铁矿企业废矿石管理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统一关闭时限。从2014年8月开始,到2014年10月底结束,依法彻底关闭目前设立在矿区所有非法的石料加工厂。关闭之后,石料加工厂机电设备、机台、厂房等要及时拆除、及时搬离场区,人员撤离,现场无石料和任何杂物。

(二)统一规划建设。铁矿企业一律要求自建石料加工厂。自建的石料厂必须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划,9月30日前建成除尘、低噪音符合环保要求的石料加工厂。自11月1日开始,所有铁矿企业产生的废矿石未经企业自行加工一律不得流入社会。

(三)统一规范管理。县砂石管理站应在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石料加工厂设立稽查站点,并切实担负起有关规费的征收及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具体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霍邱县依法规范铁矿企业废矿石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苏昊任组长,分管副县长马仁高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附后),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依法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小组。

(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从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砂石管理站、开发区、政府督察室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依法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等。

(二)关闭验收组。由县国土局牵头,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砂石管理站、开发区、政府督察室和有关乡镇等单位参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彻底关闭矿区内非法建设的所有石料加工厂。国土局负责协调落实金安矿业和开发矿业的各约20亩用地指标。

(三)项目建设组。由县环保局牵头,监察局、国土局、安监局、物价局、规划局、砂石管理站、开发区和有关乡镇等单位参加。负责对经县政府批准新设立的石料加工厂进行环评、规划选址等审批工作,务必使新设立的石料加工厂达到除尘、降噪符合环保达标排放等标准,并督促铁矿企业务必在9月底前建成投产。

(四)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检察院、信访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法制办、开发区和有关乡镇等单位参加。负责在依法规范工作中政策解答,对出现的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及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加大对废石加工市场秩序的打击力度,对一些采取胁迫、阻碍生产、强买强卖等非法手段,干扰依法规范废石管理工作的人和事,要予以严厉打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和有关乡镇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废石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执政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作为创先争优和机关效能建设的一次重要行动,统一思想,全力以赴。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层层抓落实,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密切配合。在县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国土部门负责、环保等部门及有关乡镇配合关闭现有非法石料厂;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治安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关闭工作中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石料加工企业无证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有营业执照的一律注销;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广播电视、网站、报纸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氛围。其他县直单位、开发区、所在乡镇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全面完成依法关闭工作。

(三)维护稳定。各有关单位在依法规范废石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把握政策,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石料加工厂所在地乡镇和开发区要切实负起信访维稳属地管理责任,宣传政策,切实做好被关闭石料加工厂业主和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有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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