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收办法(暂行)

2014-07-09 08:34 来源:钢联资讯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矿石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铁矿石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出现词语均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中对应词语的释义为准(本办法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如无另行说明,本办法中的一切数量均是指干公吨数量。本办法出现的时间一律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四条铁矿石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单据、凭证及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均以中文文本或中文译本为准。

第五条铁矿石交收种类按照所涉及铁矿石是否完税通关分为港口现货和保税区现货。港口现货是指已委托交易所仓库保管的,并已完税通关的铁矿石。保税区现货是指已委托交易所仓库保管的,尚未完税报关的铁矿石。

第六条《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交付仓库委托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铁矿石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码、买方出具的提货委托书、买方指定提货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提货码系指由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交收配对成交结果生成的,买方可到仓库主张与其交收配对结果相对应货物所有权的识别密码。仓库验核买方的提货码、买方出具的提货委托书、买方指定提货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无误后即可为买方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第九条申报铁矿石交收的境内交易商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关批准的,具备铁矿石经营资质及与铁矿石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相关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铁矿石的入库和出库

第十条铁矿石的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在办理货物入库前,应按仓库要求向其提交《铁矿石入库申请单》。申请包括品名、品位、拟入库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入库申请单位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如拟入库货物尚未运抵中国境内的,交易商需要向仓库提交运输船舶的名称、航次、预计到港时间等,以便仓库联系港口,安排卸船作业。如货物尚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inaInspectionandQuarantineBureau,以下简称CIQ)检验或海关通关的,货主应委托仓库在CIQ、海关限定的时间内办理CIQ检验或报关。

2.仓库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收交易商货物代理申请。

3.入库前交易商应与仓库签订《货物代理协议书》,《货物代理协议书》内容不得与仓库和交易所签署的合作协议所载明内容相抵触。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按照仓库的要求安排货物入库。如果货物为保税区现货的,交易商需将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海运提单副本一份(保税区办理过货权转移的不在此列,货主需提交相应的海关备案文件)、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商业发票正副本各一份(境外交易商寄存或寄卖的货物不在此列)、CIQ入境货物通关单、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合同复印件两份、装港品质证书正本、装港重量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正本、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海运费发票(贸易条款FOB)、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保险费发票(贸易条款FOB或贸易条款CIF)、报检委托书正本和报关委托书转交给仓库,由货主通过交易系统申请生成《存货凭证》。

2.如货物是港口现货的,货主与仓库直接签署《货物代理协议书》。

3.如货物需要通关的,货主委托仓库办理通关手续。货主委托仓库办理商检及通关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货主与仓库按照双方签署的《货物代理协议书》的约定进行结算。

4.如货物是从境外运抵港口的,仓库负责联系港口,保证货物单垛堆放。货物交收过程中,仓库负责联系港口保证交收货物原货原转。

5.仓库验收货物时,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6.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交易所《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存货凭证》进行核对与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如货物在卸船后单垛堆放且未发生拆垛行为的,并已具有CIQ品质证书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质量指标检验结果以CIQ品质证书为准,数量计算如下:

《存货凭证》数量=CIQ水尺数×(1-CIQ品质证书载明的水分含量)

如货物在卸船后单垛堆放且未发生拆垛行为的,并不具有CIQ品质证书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质量标准按照装港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测结果填写,数量以CIQ水尺数为准。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凭证》数量=CIQ水尺数×(1-装港品质证书载明的水分含量)

第十一条货物在交收过程中出现的损耗,按照货主与仓库签订的《货物代理协议书》处理。

第三章铁矿石的交收流程

第十二条铁矿石现货交收流程

铁矿石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在D1交收日9:00~11:30,13:30~16:15,持有铁矿石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可按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品名、交收地点、交收申报数量以及交收种类。每一次申报的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最小交收单位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上载明的最小交收单位为准。

(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品名、交收地点、交收申报数量以及交收种类。每一次申报的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标准品及可替代交收商品范围内接受卖方交付的任意商品。

2.D1交收日16: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暂时冻结,交易时间内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撤消后的电子交易合同在交易时间内可以转让。

4.D1交收日16:0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不能被撤销,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30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交收配对是指电子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应的配对规则对交收申报信息进行自动匹配的过程。

1.D1交收日16:0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外)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未撤销的视为该交易商所剩余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继续参与交收申报。16:00时未能实现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16:05仍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不能撤销。

2.D1交收日16:05的交收配对

16:00至16:05交易商可以撤销已经提出的交收申报,但不可再提交新的交收申报。16: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买方须接受卖方提交的符合卖方提交的交收申报信息的货物。

3.D1交收日16:05-16:15为中间仓交易商交收申报时段,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交收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

交收保证金=当日交收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货物数量×20%

(三)买方提交提货信息和开票信息

买方在D2交收日11:30前按交易所规定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收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包括开票信息、委托提货人信息等。

(四)提货前准备

1.卖方提交《存货凭证》

(1)D1交收日16:00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合法有效的《存货凭证》,并结清至D5交收日的仓储费。

(2)D1交收日16:05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符合卖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合法有效的《存货凭证》,并结清至D5交收日的仓储费。

(3)D1交收日16:05-16:15中间仓交易商交收申报

中间仓交易商交收申报成功后,中间仓交易商作为卖方时,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的合法有效的《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所载明货物的存储港口与买方交收申报信息要求的港口一致,并结清至D5交收日的仓储费。

(4)买卖双方在交收配对成功后就货物交收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2.买方付款

D2交收日16: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与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6:00前冻结货款。

3.交易所根据掌握的资源,向买方分配卖方提交的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并向买方发送提货码。

4.买方向交易所和仓库发送指定提货人的名称和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买方指定提货人凭加盖交易商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的提货委托书、提货码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到仓库办理转存。

(五)D3~D5提货日

1.买方应在规定时间(D5交收日14:00前)到仓库办理货物转存手续。

2.D5日24:00后相应仓储费由买方承担。D5日24:00后买方仍未办理转存手续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且买方委托仓库代为保管。

3.如交收商品为保税区现货的,买方须向仓库提供与交收货物相对应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加盖买卖双方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的复印件即可)、商业发票等单据,并重新与仓库签署《货物代理协议书》,以便仓库代为办理海关货权变更备案,确保货权所有人变更为买方。交收过程中,买方不得更换仓库。

4.如货物需办理通关或拆垛倒库,买方与仓库按照双方签署的《货物代理协议书》约定执行。

拆垛倒库是指将一堆货物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货物转移至其他位置的行为。

5.仓库应在货权转存手续办理完成当日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货物质量检验和价格调整

(一)CIQ已经出具交收货物品质证书的,按照CIQ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进行价格调整:

1.如货物已经完税通关或需要完税通关,货物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价格=(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格+按CIQ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计算的升贴水)×(1+增值税税率+关税税率)

2.如货物尚未完税通关且不需要完税通关,货物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价格=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格+按CIQ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计算的升贴水

(二)CIQ尚未出具交收货物品质证书但买卖双方一致认可装港品质证书的,按照装港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进行价格调整:

1.如货物已经完税通关或尚未完税通关且需要完税通关,货物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价格=(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格+按装港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计算的升贴水)×(1+增值税税率+关税税率)

2.如货物尚未完税通关且不需要完税通关,货物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价格=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格+按装港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计算的升贴水

(三)CIQ尚未出具交收货物品质证书且买卖双方任意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按照装港品质证书进行货款结算的,异议方可在D5交收日14: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或向交易所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任意一方或双方对装港品质证书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铁矿石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如买卖双方能在一方或双方提出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异议申请当日)共同协商指定卸货港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Certification&Inspection(Group)Co.,Ltd.,以下简称CCIC)或其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矿石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在检验机构出具品质证书后,按检验机构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进行价格调整:

1.如货物已经完税通关或尚未完税通关且需要完税通关,货物价格公式如下:

货物价格=(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格+按买卖双方共同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计算的升贴水)×(1+增值税税率+关税税率)

2.如货物尚未完税通关且不需要完税通关,货物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价格=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格+按买卖双方共同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计算的升贴水

(四)CIQ尚未出具交收货物品质证书且买卖双方任意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按照装港品质证书进行价格调整,也不能在异议提出后1个工作日内共同协商指定一家具有国家铁矿石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待CIQ出具品质证书后,按照CIQ品质证书的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进行价格调整。

(五)如买卖双方均认可的装港品质证书或共同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与之后CIQ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再以CIQ品质证书的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调整货物价格和货款结算。

(六)如在进行检验时需要拆垛倒库,由此引起的损耗按照货主与仓库之间《货物代理协议书》中约定的最大损耗数量计算。检验结果在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检验费用和因货物损耗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检验结果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之外的,检验费用和因货物损耗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到仓库办理完转存手续,并与仓库签署《货物代理协议书》。

第十五条货物数量以买卖双方交收配对成交数量为准。货物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等由货主与仓库按照签署的《货物代理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货物价格以按照交收货物相应的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检验结果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第十七条交易商可使用交收申报议价功能。

(一)一方交易商(以下简称提出方)通过交易系统提出包含议价信息的交收申报,另一方(以下简称响应方)通过交易系统响应该交收申报的,货物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价格=按照第十三条计算货物价格+提出方提出实物交收申报交易商申报的价格升贴水

(二)提出方通过交易系统提出包含议价信息的交收申报,在16:00以前无响应方响应的,提出方可在16:00~16:05撤销该申报。提出方未撤销该交收申报的,提出方提出实物交收申报信息内包含的议价信息在16:00以后自动作废,该交收申报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目和第三目规定参与实物交收申报。

交收议价升贴水包含增值税和关税,交收议价升贴范围如下:

-50元人民币≤交收申报议价升贴水≤+5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交易所完成货款结算。如买方交易账户内与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不足,买方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交易所在买方到仓库办理完转存手续后将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内。具体货款计算公式如下:

货款金额=货物价格×货物数量

第十九条发票开具

(一)若货物已完税通关或尚未完税通关且需要完税通关,卖方收到全额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仓库按照《货物代理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代为办理缴税后原票原转。买方对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异议的,应在卖方收到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异议,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发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二)如货物尚未完税通关且不需要完税通关,卖方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商业发票。买方对卖方开具的商业发票有异议的,应在卖方收到货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提出书面异议,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发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条清退卖方保证金

(一)如货物已完税通关或尚未完税通关且需要完税通关,买方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在卖方收到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未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如买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待争议解决后交易所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二)如货物尚未完税通关且不需要完税通关,买方在确认卖方开具的商业发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在卖方收到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未对与交收货物相关的商业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如买方对卖方开具的商业发票提出异议,待争议解决后交易所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四章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认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如发生下列情形,买方违约:

(1)买方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货款;

2.如发生下列情形,卖方违约:

(1)卖方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2)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与买方达成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交收货物为保税区现货且未及时提交办理完税通关所需相关单据的;

(4)交收货物为港口现货且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5)交收货物为保税区现货且买方要求货物通关,卖方未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交收货物为保税区现货且不需要完税通关,卖方未能及时开具商业发票的。

(二)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买方交收违约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第二十二条违约处理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时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时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4.交易所设立客户诚信档案,买方或卖方构成交收违约的,交易所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参与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三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在铁矿石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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