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矿石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铁矿石现货交易产生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挂牌的铁矿石品种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商订立铁矿石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铁矿石商品的净价。铁矿石商品的净价是指铁矿石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不含关税的到港现货价格。结算采用人民币计价和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交易商订立铁矿石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该订货保证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订货保证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铁矿石订货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铁矿石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铁矿石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结算价是指铁矿石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应交纳订货保证金=铁矿石结算价×订货数量×铁矿石订货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铁矿石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Σ[(铁矿石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铁矿石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
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铁矿石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成交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格)×成交数量]
第八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保证金。
交收保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交收保证金=当日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量×铁矿石交收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交收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盈亏=(当日铁矿石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订货价格-当日铁矿石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第十条 铁矿石商品延期交收补偿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延期交收补偿金收付
提出交收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收的买方(卖方)和中间仓交易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和中间仓交易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铁矿石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或中间仓交易商)应收铁矿石延期交收补偿金=该交易商申报交收但未配对成交数量(或中间仓交易商成交数量)×当日铁矿石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延期交收补偿金=总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支付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收申报差额指提出交收申报的所有买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与所有卖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的差值。
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仓储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商品价格出现涨(跌)限幅单边无连续报价)对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延期交收补偿天数按自然日计算,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含当日)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不含该交易日)的天数。
延期交收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缴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开具发票。
如所涉及交收货物为保税区现货(保税区现货是指在交易所指定的中国境内保税区指定交收仓库内堆存的,尚未报关的铁矿石)且货物不需要通关的,卖方向买方开具商业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及货物升贴水支付货款。货款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应付货款=当日铁矿石价格×交收货物实际数量
卖方应收货款=当日铁矿石价格×交收货物实际数量
如所涉及交收货物为保税区现货且需要通关的或港口现货(港口现货是指在交易所指定已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堆存的,并已完税通关的铁矿石)的,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及货物升贴水支付货款、关税及增值税税款,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委托仓库办理相关手续并完成原票原转。
保税区现货需要通关的或港口现货的交收货款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应付货款=当日铁矿石价格×交收货物实际数量
当日铁矿石价格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收办法(暂行)》规定计算。使用人民币进行交收结算时,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人民币货款。
第十二条 凡交收配对成功的交易商中一方公司注册所在地为中国境内,另一方公司注册地为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境内一方须在完成货款结算当日之后的下一工作日将与交收货物相一致的各种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达成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提交给境内一方交易商自有银行账户开户行所辖的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或由指定交收仓库转交。境内一方交易商自有银行账户开户行所辖的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具体名单参见交易所公告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现货商品跨境交易指定结算银行明细表》。
第十三条 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铁矿石商品交易软件使用费和交收软件使用费,具体收取标准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铁矿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