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煤炭经营使用监管规定》2014年元旦施行

2013-12-27 08:27 来源:钢联资讯

12月26日,记者从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煤炭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日前,《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向社会公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外环线以内禁设煤炭堆场

该《规定》将煤炭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其中包括:外环线以内禁止设定煤炭堆场;将全市72个煤炭堆场逐步整合、压缩为16个;依法取缔擅自设置的民用煤配送网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据了解,该《规定》从四个方面加强煤炭管理,确保煤炭质量,减少煤炭造成污染。其中包括:严格监管煤炭质量,确保优质用煤。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购销煤炭必须符合本市制定的高质量标准;严格控制经营性煤炭堆场数量,优化布局。《规定》明确要求,外环线以内禁止设定煤炭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本市计划将全市72个堆场逐步整合、压缩为16个,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郊区县各设置规划1-2个,集中储存经营性煤炭,在乡镇建设民用煤二级配送网点,满足不同区域用煤需求;严管控制用煤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标排放。

《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国内最高

会上获悉,天津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已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标准》强调,突出严控的要求,发电用煤指标中全硫含量限定为≦0.50%、灰分限定为≦12.5%,均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和≦16%的要求。对民用煤全硫含量限定为≦0.4%,与北京地方标准同为国内最高要求。

《规定》要求,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得超标排放。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加强用煤单位储煤场地管理,减轻扬尘污染。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煤炭以上的用煤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权明确执法必严

该《规定》还明确划分了部门职权及监管职责。其中,商务部门负责监管煤炭经营;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炉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工业经济部门负责指导清洁生产、督促节约用煤;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依职能监管煤炭检验机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供热部门负责在督促供热企业采用达标清洁煤炭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地热供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改燃并网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全市用于供热的煤炭消耗量。

此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明确了堆场、民用煤配送网点、煤炭经营企业、用煤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要求,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或销售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职务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或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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