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全区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二批)的通知

2013-10-08 14: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00号)规定,现下达2013年我区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二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我区的2013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我区各生产企业的实际,现确定各有关矿山企业2013年的第二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1)。各有关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组织生产,严禁超指标生产,2013年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继续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企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格式参见附件2),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钨锑稀土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视频调度会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110号)的要求,稀土月报、钨锑季报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网上直报,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各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网上直报制度,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四、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暂未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锑矿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后,应向我厅申请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经批准后方能组织生产。

各钨矿、锑矿、稀土矿生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开采总量与下达的控制指标差距较大时,企业应将情况逐级上报至我厅提请调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我厅将根据全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剩余情况进行调整。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中第十一条的规定,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要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只能储备,不得销售。

五、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工作,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相关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联系人:陈小平联系电话:0771-5388107

传真:0771-5388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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