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涉案企业人员12人获刑

2013-08-22 07:36 来源:钢联资讯

新华网消息,20日下午,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涉案企业及人员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桃子沟煤矿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原矿长张长勇等12名涉案企业人员获刑。

其中,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矿(又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罚金50万元;桃子沟煤矿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20年不等。原矿长张长勇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年6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发生在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又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作为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炭开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矿井内设置爆炸物库房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和允许工人在井下私存爆炸物,并制作假的爆炸物管理台账逃避监管,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张长勇等12人在泸县桃子沟煤矿担任不同要职,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审批违规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造成28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49万元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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