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拟出台地方法规 从源头堵住有烟煤劣质煤进入市场

2013-07-01 07:39 来源:钢联资讯

兰州日报消息,6月28日闭会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这部地方性法规结合兰州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我市的煤炭经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政府在关于《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市煤炭市场除为数不多的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外,多数经营摊点属于家族式、外租式的经营模式,且很多企业都分布在城区的居民区和闹市区中;多数煤炭经营企业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存在部分摊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欺诈经营问题,经营秩序较为混乱。2012年9月,市政府以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但该办法的试用期只有一年,且办法本身并不具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效力,全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处罚、查扣以及路口查堵、电厂用煤监管等工作至今仍然无法可依。因此,我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解决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中各部门职责不清、衔接不够、重复执法、执法不严和无法可依的问题,从源头上堵住有烟煤、劣质煤进入生产领域和流通市场。(记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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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内不得设立煤炭交易市场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中心城区不得设立煤炭交易市场(“中心城区”是指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在城郊接合部建立规模化、开放性的煤炭专营市场,吸纳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入驻市场定点经营。煤炭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二级煤炭定点配送网点及配送网络,实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条例(草案)还规定,在冬季采暖期,我市将对大型电厂派驻煤质监督员驻厂监控。同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查处和取缔劣质煤流向中心城区。

大型电厂应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煤炭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鼓励使用环保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大型耗煤企业和大型电厂应当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煤炭,违反此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排放污染物标准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营和使用的民用无烟块煤和型煤也应当符合标准,违反此款规定的,由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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