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2013-01-14 11:16 来源:钢联资讯

(一)黄大豆1号合约标准仓单的生成

1.卖方发货前,向交易所提出交割预报,并交纳10元/吨的交割定金,交割定金在相应商品按要求到货后,予以返还。

2.卖方按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发货,仓库按规定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仓库办理《注册仓单申请表》。

3.交易所核查无误后,由交易所注册标准仓单,并签发《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4.所有的大豆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必须进行注销。

5.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二)黄大豆1号交割的基本规定

1.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至第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2.交割配对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由计算机进行交割配对。

3.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其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份。

4.客户双向持仓在最后交易日结算时对冲平仓。

5.交割增值税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未按规定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规定执行。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2.进口大豆入库

(1)办理交割预报,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2)填写《进口期货大豆交割入/出库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初审后,到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检验检疫合格后,凭《联系单》到辽宁局核准,合格后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4)清退交割预报定金需要的单据为:

①《联系单》;

②实际到货情况证明或未能办理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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