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所根据玻璃期货合约处于“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的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比例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随着交割期限的临近,保证金比例不断提高。具体规定如下:
玻璃期货合约保证金标准
品种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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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玻璃 |
6% |
6% |
15% |
25% |
30% |
涨跌停板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方法与现有品种相同。
玻璃期货合约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日 |
涨跌停板幅度 |
交易保证金标准 |
同方向单边市情况 |
D1交易日 |
±4% |
6% |
出现第1个单边市 |
D2交易日 |
扩大50%,即±6% |
提高50%,即9% |
出现第2个单边市 |
D3交易日 |
维持扩大后水平,即±6% |
维持提高后水平,即9% |
出现第3个单边市 |
D4交易日 |
暂停交易一天,并决定D4交易日闭市后强制减仓或D5交易日采取相应风控措施 |
某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限仓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持仓按单边计算实行限仓管理制度,以控制市场风险。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对于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制统一规定如下:
|
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N) |
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限仓比例(M) |
玻璃 |
N≥20万手 |
M≤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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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万手 |
不限仓 |
期货公司会员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规定如下: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进入交割月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大户报告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以外,一律为开市后至10时15分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直至平仓完毕。因此发生的亏损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发布风险提示函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1)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2)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3)会员资金异常;
(4)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5)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同或者客户的投诉;
(6)会员涉及执法调查;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