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解读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2012-05-25 10:31 来源:钢联资讯

五月四日,省政府在孝义市召开全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推进会,并印发了《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这标志着全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全面提速,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省经信委现对《实施方案》进行系列解读,帮助企业及相关部门更好的领会、贯彻《实施方案》,以利于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

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2011年11月份《指导意见》正式下发。《指导意见》明确了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途径和政策措施,是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纲领性文件,如何将这个纲领性文件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制定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非常重要:

一是需要对《指导意见》的目标和措施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的目标和措施是粗线条的、方向性的,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指导意见》提出要形成千万吨级和500万吨级的特大型企业,《实施方案》就要确定具体是哪些企业,从而使这些企业有努力的方向。《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在煤源上支持焦化企业,《实施方案》就要制定在煤源上如何支持的具体措施。《实施方案》就是要将《指导意见》的目标和措施系统的加以细化,从而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任务,使《指导意见》得以落实。

二是需要对《指导意见》的落实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兼并重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和企业统一认识,明确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从而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兼并重组工作。

三是需要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规模提出要求。在兼并重组的推进过程中,最根本的就是哪些企业保留、哪些被重组,这就需要明确分类标准,确立促进和促退的政策分界线,使企业明确自己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定位,以利于加快兼并重组工作的步伐。

四是需要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做出制度性安排。比如有一户60万吨的已准入企业,既不想整合别的企业,也不想被整合,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倒逼机制使其参与兼并重组。再比如,一些按淘汰落后政策需要淘汰的企业,如果到期不关停,就需要制定强制性的措施,确保其关停淘汰,从而使兼并重组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五是需要统一协调化产布局。要达到“焦化并举”的目的,就必须明确我省化产精深加工的具体方向,对全省化产装置布局做出统筹安排,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出现一哄而上的局面,通过专业化协作,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六是需要开展试点工作。兼并重组涉及的问题较多,有些还比较复杂,有些是我们暂未预知的,这就需要选择不同的模式进行试点,通过试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试点,以点带面,达到提高效率、减少摩擦的目的。

《实施方案》的出台,顺应了现阶段的工作需要,解决了现阶段面临的最关键问题,可以让各级政府各尽其责,有关部门各尽所能,焦化企业各从其类,从而使《指导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得已实施,落到实处,为焦化行业转型跨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实施方案》的制订过程

我们在制订《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级政府、行业专家、企业领导等人士的智慧和意见,前后进行了近10次修改和完善,经历了以下四个主要阶段:

第一、方案起草阶段。《指导意见》下发后,按照任省长尽快启动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示,省领导组办公室高度重视,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班子,多次研究《指导意见》的落实问题,在3月初拿出了《实施方案》的初稿。

第二、方案讨论阶段。3月22号到23号,领导组办公室邀请全省11个市经信委的负责同志;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省焦化行业协会、省化工设计院、省焦炭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孝义市、介休市2个示范区政府负责同志,以及潞安、金岩、阳光、陆合、立恒等示范企业的代表,分别召开了3场专题研讨会,就《实施方案》讨论稿集中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3月29号,任省长召集有关焦化专家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就《实施方案》再一次讨论研究,会后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再修改,形成了《实施方案》的送审稿。

第三、方案审定阶段。4月11日上午,任省长主持召开了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第四、方案批准阶段。第一次领导组会议后,按照任省长的指示,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围绕《实施方案》提出了本部门最大限度促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和措施,领导组办公室依据各单位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的定稿并报省政府批准印发。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兼并重组目标与企业分类标准)

《实施方案》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目标;二是焦化行业兼并重组企业分类标准;三是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示范模式;四是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具体方案要求;五是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1作步骤;六是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政策。具体讲,体现在:

(一)以目标为导向,引领焦化行业兼并重组进程

目标既是兼并重组的结果,又是衡量工作的标尺,科学与否非常重要。我们提出了四大指标一个平台。

一是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升。我省现有焦化企业202户,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150户左右。《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15年底保留独立焦化企业60户左右,户均产能要达到200万吨以上。目前,根据掌握的情况,结合制定的兼并重组企业分类标准,我们对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目标进行了一些修正,第一,到2015年底“独立焦化企业数量从160户左右减少到40户左右,独立常规机焦企业户均产能从70万吨提高到300万吨”,比《指导意见》中的企业数量减少了20户,户均产能提高了100万吨。第二,明确提出了要发展4个千万吨级的焦化产业园区,孝义市、介休市、河津市、洪洞县是焦化产能居于全省前列的县市,我们认为这四个县市的条件较好,具备打造千万吨级的焦化产业园区基础。第三,特大型企业数量大幅度增加,潞安矿业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炭集团现在已经有一定规模的焦化产能,他们提出的打造千万吨级特大型焦化企业具备较高的可行性;另外全省有10户企业的焦化产能已经超过400万吨,或达成了相应产能规模的整合意向,所以我们将10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的数量从《指导意见》中的2户增加到了现在的3户,5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从5户增加到了现在的10户,同时提出了全省前15位焦化企业的产能要占到全省动态控制产能的70%以上的目标。

二是装备水平显著提高。装备水平的提高包括淘汰落后相对提高和建设大型焦炉绝对提高两个方面。焦炉大型化一方面能提高技术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我们提出了在2015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4000万吨,既淘汰全部达不到准入标准的4.3米以下(含4.3米)的焦炉。全省6米以上和5.5米捣固焦炉焦炭产能达到5600万吨,即在2011年底的基础上翻一番。

三是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省内现行环保政策,焦化企业污水必须是零排放,独立焦化企业配套干熄焦后,水难以平衡,污水的处理问题制约了独立焦化企业干熄焦装置的应用。在大型焦化园区,可以由多家企业共建污水集中处理装置,独立焦化企业也就具备了配套干熄焦装置的条件。干熄焦可以吨焦节约50千克左右标准煤,据此,我们提出了“十二五”末全省炼焦工序吨焦能耗由现在的160千克标准煤下降到120千克标准煤以下。由于淘汰落后和焦炉的大型化,污染物排放将绝对和相对减少,为此提出了全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相对“十一五”末下降30%的目标。

四是化产精深加工形成规模。我省焦化行业化产品加工存在着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工装置小和散。每户焦化企业都建有化产回收装置,户户都不大,不能集中加工,一些低含量但是具备高附加值的产品也就没办法提取出来,对企业来说是不小的损失;二是化产加工选择不经济。以煤气来说,行业准入要求煤气必须利用,省内不少焦化企业在过去申报准入的时候由于要求煤气必须利用,因此不得不直接用来发电或者干脆白送给周边需要煤气的单位,这样做经济效益很差。过去焦化市场好可以不在乎煤气效益,这几年行业性亏损,煤气利用的好坏已影响到企业的盈亏,化产加工能不能提供更多的附加值已经成为了影响焦化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是化产品加工深度不够。我们现在只是实现了初级加工,粗苯、煤焦油回收后大部分直接卖给了省内外的加工厂,去年1吨苯大概能卖8000块钱左右,如果利用这1吨苯进行深加工,能制成1.2吨尼龙6切片,每吨尼龙6能卖到2.5万,相当于1吨苯经过加工卖到了3万块钱。化产品每多深加工一次,都能带来几倍至十几倍的经济效益,焦化企业要想求得发展,要想再创辉煌,就必须对化产品进行深加工。在《指导意见》下发后,我们和省内化工专家基于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讨论,选出了一些市场容量广阔、经济效益较好、适合我省发展的深加工方向,在《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在2015年实现对焦化副产品的充分二次加工,个别产品取得技术突破实现三次加工,销售收入达到600亿元以上”的目标。

五是打造煤化工发展新平台。考虑到化产深加工项目投资大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需要利用好省内现有的大型化产加工装置,提出了以山焦、潞安、路鑫、三维、天脊、侨友、宏特、阳光、永东等核心企业为基础分别发展烯烃、合成油、聚甲醛、清洁燃料、苯精制精细化工中间体和精细化工产品、煤焦油精细化工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新型碳材料和特种炭黑等8种类型化产品深加工生产基地,形成分工合作,专业化发展格局,打造煤化工发展新平台。

(二)以分类标准为基础,明确各类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定位。

科学制定分类标准,可以使企业明确自己在兼并重组中的定位,即可以减少兼并重组中的摩擦,又可以节约时间成本,提高重组效率。

一是关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标准。基于我省已准入的4.3m焦化企业产能多为60万吨或90万吨的实际情况,我们将200万吨企业级定义为产能180万吨的企业,即必须3个60万吨或2个90万吨企业联合才能达到,有利于化产品的规模化利用。根据《指导意见》中上下联合的要求,我们将有兼并重组焦化企业意向的钢铁企业和煤炭企业列入了主体企业的标准范围,考虑到钢铁联合企业有利于解决焦炭销路、释放焦化产能和节能减排,我们没有对钢铁联合企业整合独立焦化企业做规模上的硬性规定。

二是关于单独保留企业标准。6米以上(含5.5米捣固)焦炉是2008版焦化准入条件要求的炉型,属于投资较大的先进装备,我们认为对于产能未达到200万吨级的此类型企业应当予以单独保留,同时对于其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我们鼓励其参与兼并重组,争取达到200万吨级的规模。热回收焦炉是我省自主研发,反映我省特色的焦炉炉型,它的生产工艺不同于传统常规机焦炉,其特点是专门生产大块铸造焦,没有化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较低,由于国家只承认现有的热回收焦炉,今后不允许再新建此种焦炉,为了在我省培育形成全国铸造焦生产基地,单独保留热回收焦炉企业对我省有利。关于单独保留的民用气源企业,我们认为需要严格界定,严格把关,必须是经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必须是处于天然气尚未衔接的县级城市区域的,必须是民用气源。现在省里地级市都已经衔接了天然气,尚未衔接的县城里有一户气源企业也就满足了需要,所以在太原市以外的城市,最多保留一户气源企业。

三是关于被兼并企业标准。达不到200万吨级的已准入4.3m焦化企业,还有因特殊原因如搬迁问题未准入的4.3m独立焦化企业和热回收企业,都要列入被兼并企业的范围,原则上这些企业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来兼并,需要强调的是,被兼并的企业不等于被关停、被淘汰,只是要求必须联合。

四是关于关停企业标准。《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分年度、分类别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必须得到严格执行。除此以外,在两年内通过兼并重组达不到200万吨级的4.3米独立焦化企业,都将根据这些企业在晋政发[2005]13号文中的类别,比照《指导意见》中焦化行业淘汰落后分年度安排意见中的同类别企业,列入相应年度的淘汰计划,这实际上是一个倒逼机制。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试点、化产精深加工以及兼并重组工作步骤)

(三)以试点为抓手,打造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示范模式

我们根据政府、园区、企业在兼并重组中不同职责任务,选择了三个层次的试点模式。

介休市作为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县域示范市,在焦化企业相对不集中的情况下,如何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如何进行园区规划,如何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协调企业进行污水集中处理,如何安排化产集中加工,以及在推进这些工作中会面临到哪些具体问题,已有较为系统的考虑,领导组将及时总结介休市经验在全省推广。

孝义市梧桐工业园作为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园区示范模式,重在研究特大型园区如何科学规划与具体落实的问题。孝义市计划将现有焦化产能整合成3户特大型集团入驻其梧桐工业园区。园区规划、项目建设、环境容量、公共设施、分工协作等方面的探索将为全省其他的特大型园区规划和建设起到关键的借鉴作用。

我们还选取了煤焦化联合、钢焦联合、煤焦联合、焦与化联合、焦与焦联合重组关小上大及股份制方式等六类焦化企业兼并重组示范模式,以期通过这些模式,探索有实力的企业整合周边焦化企业,建设各类集中加工和处理平台,形成完整的煤焦化产业链;探索有实力的钢铁企业、煤炭企业与焦化企业间进行联合重组的实际操作模式;探索整合已准入4.3米焦炉企业的方法,研究相关的补偿标准;探索在焦化企业整合中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等等,探索多方式多途径进行兼并重组。

(四)以化产精深加工为突破口,实现焦化行业的转型跨越发展

省内焦化企业化产精深加工不足是焦化发展的短板,因此,《实施方案》要求省内现有大型化产加工企业要以股份制的形式与特大型企业和园区共建化产集中加工平台,各化产集中加工平台辐射半径内的焦化企业,要入股化产集中加工平台的建设,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把区域内的甲醇、煤焦油、粗苯等化产品集中起来进行加工,今后原则上不再上马没有焦化企业为依托的初加工装置。

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化产加工平台在产业链延伸上要有所区分、有所侧重,不能全都上一个产品的深加工,同时也要避免一家企业什么产品链都要做,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把焦化所有化产品全部进行深加工的。对于初加工生产出来的甲醇、精苯、煤焦油的各组分,在企业之间要进行二次互换分工后再集中加工,各自做大做好自己的产品链。

二次互换分工后的深加工装置要围绕各特大型园区(或集中区)和企业布置,同一区域内不得重复建设同类型的化产集中加工和深加工项目。对于一些产量较小经济附加值较大适合发展精细化工的二次加工产品,可以扶持一批有技术的中小企业来进行专业深加工。总之,要加强化产精深加工的布局规划,形成分工协作,各具特色的格局。

(五)以典型为示范,带动全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有步骤地推进

我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从政府推动层面上讲,要在两年内也就是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各产焦市政府要依据《实施方案》要求,尽快向省领导组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各园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需要强调的是,园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在制定方案时必须突出园区的科学规划,要依据全省统一布局制定园区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园区的目标与定位,科学规划园区布局,完善园区内道路、水电气管网、消防和其他的公共基础设施,帮助各企业实现前期项目与后期项目的顺利衔接。在公共设施和平台建成顺利运行后,要探索第三方公司对园区进行商业化运营管理的模式。

两年内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总体部署阶段,时间是今年上半年,具体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召开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推进会议,也就是今天我们召开的这个会议。

二是按标准提出全省焦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单独保留企业、被兼并企业、关停企业名单。

三是赴示范园区、企业调研,针对兼并重组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指导性的政策。

四是各市依据《实施方案》要求,提出本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报省领导组批准。

五是介休市、孝义市人民政府和潞安集团、立恒钢铁、陆合集团、阳光焦化、金岩电力、万鑫达焦化公司制定兼并重组方案报省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二阶段是方案制定阶段,时间是今年下半年,具体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在介休市召开现场交流会,从政府、园区、企业等多角度交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经验,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是各园区按要求提出本园区发展规划,报省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三是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落实兼并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提出化产深加工、物料供应、现有煤源结构和需求等具体方案,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四是单独保留的常规机焦企业与区域内的化产品集中加工平台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三阶段是具体实施阶段,时间是2013年全年,具体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变更名称预约登记,变更焦炭经营许可证等,完成母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

二是各焦化工业园区落实本园区规划,协调相关企业共建污水集中处理、物流、仓储等设施,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建设本园区的化产品深加工装置。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

(六)以政策为手段,鼓励和促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

政策措施提出的着力点在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焦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发挥我省产业优势,延伸产业链,化产深加工,最终达到提高焦化行业竞争力的根本目的。《实施方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政策:

一是关于推进产业升级政策。为了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在新上项目上《实施方案》提出了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要求今后的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布在园区,炭化室高度6m以上,产能必须达到200万吨以上。考虑到省内有部分企业的焦化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考虑前期核准的炉型进行后续项目的建设。同时,为了促进化产集中加工,对化产品初加工装置的规模做出了一定要求。另外,为了促进项目早核准,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要求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后,2年内必须完善手续并核准,核准后2年内必须建成投产,否则批文失效。

二是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了五条政策:

产能已置换的焦化项目,原则上在新项目建成投产前关停,但不得迟于《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期限。

应当关停淘汰的焦化企业,必须按期关停。按期关停的企业,持有的合法产能在关停后可以继续进行交易。不按期关停的企业,持有的产能不得进行交易,也不得领取淘汰落后中央奖励资金和省补偿资金,县级政府要对不按期关停的企业采取“五停”措施,强制拆除焦化设施。

列入2012以前年度淘汰计划未关停的项目及晋政发[2005]13号文发布后违规建设的项目,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立即采取“五停”措施,强制拆除这类项目的焦化设施。

依据2008年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在2年内淘汰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原则上不再新建无焦化企业为依托的煤焦油粗加工和苯精制装置。

对于国家产业政策没有要求强制关停但是确需关停的企业,应当根据这些企业的炉型、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净值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这一条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三是关于扶持重点企业政策。考虑到焦化项目投资较大,提升焦化产业装备技术水平面临着较大压力的实际情况,4月11号省领导组第一次会议后,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省长的指示,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了本部门最大限度促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和具体措施,依据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实施方案》在对重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煤源保障、运力倾斜、土地供给、环境容量、税务优惠等方面都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相比《指导意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政策是现阶段政策,在具体兼并重组过程中,领导组将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本着有利于兼并重组的原则,还会不断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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