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8月1日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008-07-28 07:29 来源: 我的钢铁

从8月1日起,四川省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企业,将缴纳一定标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向火电厂供应电煤的煤炭企业。

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凡在省内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均应按其实际销售的原煤(含洗混煤)、洗精煤、焦炭数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原煤(含洗混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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