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2007-08-08 16:41 来源: 我的钢铁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具体工作如何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

新申请许可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况: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国办发[2003]103号))

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附件1);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国发[2004]20号等)。

⑵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

①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⑶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

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④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无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无炼钢工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国发[2004]20号))

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⑵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后的)

①国家发改委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⑶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4年7月16日之后的企业

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

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④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的主要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中应明确新申请企业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环保方面手续完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前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方面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

二、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

1、企业生产许可证期满提出换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②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③企业对照上次发证,对生产规模没有变化的说明,该说明要求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审查部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2、企业因更名原营业执照收回或作废,换发新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原企业执照收回换发的情况;

②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③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④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审查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转交审查部,必要时由审查部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3、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提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有关注销的说明;

②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③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国质检监联[2006]632);

④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等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⑤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⑥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审查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4、企业收购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被注销的获证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企业应提供收购等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④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⑤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审查部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5、因生产场地搬迁提出办理企业迁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所在(或迁入)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企业所在(或迁入)地县、区级及以上有关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③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④跨省搬迁的企业应向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搬迁前生产状况的证明并盖章;

⑤搬迁同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⑥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⑦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审查部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6、已获证企业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符合国家规定改造升级项目的审批材料;

③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7、已获证企业增加生产线后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增加炼钢生产线的企业: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由市县批准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提供国家发改委炼钢项目的核准文件;

③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④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⑵增加轧钢生产线的企业:

①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②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4年7月16日之前,提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由市县批准的要一并提供省审批权下放的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生产线)批准时间在2004年7月16日之后,提供国家发改委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

③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④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8、已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范围,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没有增加生产线的企业

①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②企业对照上次发证,对生产规模没有变化的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⑵增加生产线的企业

按“申请增加生产线企业的审查内容”执行。

三、申请企业的生产装备及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主要内容

1、所有热轧钢筋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装备都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附件2)。

2、根据钢铁产业主要政策的规定,省发改委(经委)证明文件应明确申请企业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址、项目内容(炼钢、轧钢设备等),同时对应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文的四、(二)条对项目的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给出结论。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有关材料的文件依据

一、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

1、《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主要内容: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和冶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主要内容:各地特别是近几年钢产量增长较快的地区,要在近期内对已建、在建、拟建钢铁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主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针对钢铁项目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如以上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因而对于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项目是否合法,是否是需要调整的,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说明。

二、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主要内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

1、《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第一章第六条):在2005年底以前,所有钢铁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

2、《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第四章第十三条):所有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规定,对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总量的,不准生产运行。

四、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1、《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主要内容: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主要内容: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等法律法规。

附件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钢铁淘汰类摘要)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涉及热轧钢筋的)

1.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2.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3.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4.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5.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6.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7.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8.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9.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

13.横列式小型轧机

14.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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