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steel:中国钢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任重道远
随着中国钢铁出口的迅速增长,中国钢铁业面临的贸易壁垒明显增加,其中以反倾销最为明显。2005年以来中国钢铁产品遭受的反倾销事件明显增多,给国内钢铁产品出口带来巨大压力。而应对反倾销事件颇为复杂,涉及面广泛,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中国钢铁业应对反倾销任重道远。
一、2005年以来中国钢铁产品遭受反倾销事件增多
钢铁行业一直是贸易摩擦领域的重灾区。有数据显示,从1996年到2002年,世界各国对中国大陆钢铁业发起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多达21件,是中国大陆遭受贸易摩擦损害最多的行业。
2003年至2004年,伴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和钢铁需求量的增加,钢铁贸易环境转好。中国钢材产品出口也迎来前所未有的形势,2003年中国钢材出口同比增长达到28%,比2002年上升13个百分点,2004年中国钢材出口同比增长更是超过100%。2005年以来,我国钢材出口继续高速增长,2005年出口增幅达到44.25%;2006年出口增幅又达到109.6%。强劲的出口招致世界各国纷纷发起对中国钢材产品的反倾销调查。2005年以来,中国钢材产品遭受的反倾销事件明显增多。
表1 2005年以来中国面临的反倾销事件
时间 | 发起国 | 反倾销程序 | 涉案产品 | 结果 |
2006年12月 | 美国 | 行政复审终裁 | 定尺普碳中厚板 | 继续征税 |
2006年12月 | 美国 | 日落复审 | 热卷 | 继续征税 |
2006年11月 | 欧盟 | 计划提起申诉 | 热轧板卷 | |
2006年11月 | 韩国 | 计划提起申诉 | H型钢 | |
2006年11月 | 墨西哥 | 计划提起申诉 | 焊钢管、钢片、冷轧钢板和热轧钢板等 | |
2006年9月 | 印尼 | 计划提起申诉 | 线材 | |
2006年9月 | 越南 | 计划提起申诉 | 线材 | |
2006年7月 | 泰国 | 计划提起申诉 | 线材 | |
2006年6月 | 印尼 | 发起调查 | 热轧板卷 | |
2005年12月 | 美国 | 调查初裁 | 普碳盘条和合金盘条 | 不存在倾销 |
2005年12月 | 美国 | 日落复审 | 不锈钢盘条 | 继续征税 |
2005年12月 | 阿根廷 | 发起调查 | 不锈钢焊管 | |
2005年11月 | 美国 | 调查更审 | 热轧板卷 | 下调反倾销税率 |
2005年11月 | 美国 | 日落复审 | 普碳钢直缝焊管 | 继续征税 |
2005年11月 | 欧盟 | 反倾销调查 | 不锈钢紧固件 | 正式征税 |
2005年9月 | 加拿大 | 反倾销再调查 | 热轧钢板(中厚板) | |
2005年8月 | 欧盟 | 行政复审 | 热轧板卷 | 取消征税 |
2005年7月 | 欧盟 | 反倾销调查 | 不锈钢线材 | |
2005年6月 | 南非 | 反倾销调查 | 不锈钢圆形截面焊缝管 | |
2005年2月 | 加拿大 | 反倾销复审 | 热轧钢板 |
资料来源:Mysteel整理
从表1可以看出,欧美等西方国家仍然是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以来,诸多东南亚国家也纷纷表示将提起对中国钢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反倾销案件中程序繁琐,涉案周期长,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调查,企业很有可能面临长期失去发起国市场的严重后果,对钢铁出口造成很大压力。
二、反倾销程序关键词
反倾销程序的进行,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涉及到诸多法律条款及程序。较为关键,并且经常提起的有以下几个:
1.倾销及反倾销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言的,倾销(dumping)是指某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反倾销(anti-dumping)就是针对这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但是,并不是只要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出口就会被实施反倾销。倾销的存在只是条件之一,根据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就是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倾销行为在对国内同类产业产生损害,或者对同类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威胁时,才会被确认实施反倾销。
2.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困扰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重要问题。它主要应用在确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和确定倾销幅度是多少。按照实施反倾销的条件,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事实,需要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而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果出口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就要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目前已有包括韩国在内的约52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中国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他们认为中国企业普遍得到政府补贴或者企业的能源、劳动力等不是通过市场行为得到的,无法计算中国产品的真实成本,因此,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反倾销案中计算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正常价格)时,采用第三国替代方法,用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与中国产品比较。这样往往就导致错误的倾销事实判断,或者计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使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
3.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程序涵盖反倾销立案、开展具体调查、初裁、终裁、复审直至废除措施的整个阶段。一个反倾销程序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甚至数十个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通常指立案之日起直至作出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决定或做出终止反倾销调查决定之日止的一段时间。在复审中也需要进行反倾销调查,因此也指复审立案之日起至复审结束并作出决定之日的一段时间。
在初步裁决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后,进口国当局为防止本国产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可采取反倾销的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另一种是担保(保证金或现金存款)。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预扣估计倾销税的措施。但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其金额都不得大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
作为反倾销程序的起始阶段,反倾销初始调查通常持续1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终裁决定作出后,反倾销程序就进入5年的征税期,期间有可能又发生反倾销调查,此时通常表现为对终裁决定进行临时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退税调查等等;5年征税期即将届满时,又可能提出日落复审申请,有可能据此申请开展日落复审调查,日落复审的结果有可能维持一项初始反倾销决定,此时,反倾销程序又进入了另一个5年的征税期。
因此,一项反倾销程序往往要持续数年甚至数十年的过程。当然,它也可能因为申诉方撤回申诉或共同体机构终止调查而终止,也就是说,一项反倾销程序也可能持续一个月或者数个月的较短时间。
4.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是反倾销案件中行政复审一种,指的是在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相关利益方(包括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示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日落复审的裁决结果主要是维持、修改或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但并不是说日落复审一般都会导致反倾销措施的终止,相反,在多数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往往得到维持。在美国,即使课征反倾销税后销售量明显下降或为零,不论倾销幅度之大小,都认定有可能继续或重新倾销,而且主管机关也不会“仅仅因为在实施反倾销令或中止协议后国内工业状况已经改善就认定损害不会再继续或重新发生。”
反倾销案件中的行政复审还包括期中复审,也称为年度复审、周年复议。指的是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通常至少为一年),相关利益方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向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主管机关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若复审结果认为继续原反倾销措施已无正当理由,则应立即终止课征该项反倾销税。
除此之外,WTO《协议》规定的行政复审程序还包括情势变更复审。而欧盟还包括个别复审,美国相对比较完善,规定有年度行政复审、情况改善后的复审、撤销反倾销命令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日落复审,还有一种就是情况发生变化的复审。
三、中国钢铁应对反倾销任重道远
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具有内外部的原因。从内部来看,首先与我国价格管理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有关,在目前的价格管理政策下,有关制止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价格违规行为普遍,也容易形成多头出口,自相压价等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定价、补贴等行为也往往成为欧美国家实施反倾销的重要口实。其次,我国钢铁行业本身产业集中度低,产能结构性过剩较为严重,国内产能过大,迫使不少企业必须通过出口来解决库存。
而从外部原因看,随着欧洲,美国等西方国家钢铁产业的日益没落,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护意识增强,频频要求政府对进口钢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迅速发展的中国钢铁业,首当其冲成为主要调查对象。
尽管如此,积极应对反倾销中国钢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尤其是钢铁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的管理,以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同时,在发生反倾销时需要积极应诉。另外,应对反倾销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涉案企业的个体事件,还涉及行业、政府等各方的配合。政府对国内价格的管理的加强,以及尽早争取更多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可以极大缓解应对反倾销的压力。(喜安 mysteel.com特约分析员 引用本文或其中观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