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今冬禁售禁烧“放毒”煤炭

2006-10-19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今起,环保部门将对市区售煤、燃煤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含硫量、含灰量不达标的煤禁烧
    供暖期临近,今起,鞍山市环境监察局、鞍山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将对市区内燃煤进行检查,含硫高、灰分大的煤不许销售、不许燃烧。
    每到冬季供暖期,鞍山市空气中含硫量明显增加,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为降低燃煤污染,实现鞍山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的目标,环保部门和节约办根据《鞍山市环保条例》和《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分大于0.8%,含灰分大于20%的煤炭。
    火电、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二氧化硫排放重点行业,禁止使用含硫分大于0.6%的煤炭;超标煤炭须经“固硫降灰”处理后方可销售或使用,燃煤制品的含灰、含硫及发热量必须达到《辽宁省燃煤及燃煤制品规定标准》的要求。
    各单位要对锅炉除尘、脱硫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转,烟尘、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无脱硫设施的,燃煤的含硫分不得大于0.5%,并采取添加固硫剂等除硫措施。
    各类市场、建筑施工工地、商亭、流动摊床、收发室、自行车场以及民用炉灶等禁止散烧原煤,必须燃用洁净型煤;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锅炉、茶炉;所有的煤场、灰(渣)场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必须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在装卸、运输煤炭、灰渣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今起,环保部门将对各燃煤单位煤质检验报告及实际储量进行综合检查,并定期进行煤品质量监测。检查中如发现违反上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环境监察局和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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