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下达2006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06-04-26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国土资发〔2006〕63号文),下达了今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通知明确:2006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 59060吨(折合65%WO3量,其中:主采钨总量控制指标:54810吨,综合利用回收钨指标:4250吨),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中重稀土: 8320吨;轻稀土: 78200吨。
    通知要求: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指标分解时,要根据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状况、开发利用规模、资源利用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各矿山指标。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高度,认真做好钨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上下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间要签订责任状,政府与矿山企业间要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加强检查、督促和落实,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以经济手段进行管理的措施,提高采矿权人对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总量控制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保持联系。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信息上报情况等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对不按规定上报信息的企业,要公开曝光或通报。进一步做好钨、稀土等优势矿产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顿计划,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建立严控超量生产的具体监督手段和管理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加大对超指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指标执行到位。继续严格执行停发钨矿采矿许可证的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停发稀土矿采矿许可证。对以各种名义颁发新采矿许可证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严肃查处。对未按计划控制指标开采、超指标生产的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要视情节轻重,依据《矿产资源法》有关擅自采矿的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总量控制期间,各钨、稀土矿山不得扩能改造,加大开采规模,对擅自改变开发利用方案,扩大生产规模的,要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查处;对未按规定向有资质企业销售钨和稀土精矿及其它钨、稀土制品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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