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铁矿石合同条款的思考

2006-01-12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近年来,我国进口铁矿石数量呈现出持续大幅增长的事态,2003年全国进口量为1.48亿吨,比2002年同比增长32.85%,首次超过日本成为新的铁矿石最大进口国。由于进口铁矿石品位高,杂质含量低,给钢铁企业带来了显著的效益,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铁矿石紧缺的矛盾(进口铁矿石依赖度已超过1/3),加速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但同时,由于铁矿石供不应求,造成国内许多公司和企业抢矿现象严重,合同条款签订粗糙,最终导致国内公司和企业受损。
    一、 进口铁矿石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上签订的检验指标与铁矿石本身特点不符,使检验指标形同虚设。如球团矿合同中,签订的粒度指标只要求简要-6mm粒级值;细精粉铁矿合同中,签订的粒度指标只要求检验-9.5mm粒级值等等。粒度是体现铁矿石物理性能的主要指标,在烧结、造球及炼铁中,粒度分布对生产率的影响是显著的。球团矿是直接入炉的矿石,粉末太多,影响料柱透气性,但若粒度过大,不均匀,也影响高炉生产率。细精粉铁矿是用来造球的原料,它的粒度分布对球团矿成球影响很大,粒度小,则成球性好,生球长大快,强度高。而上述签订的粒度指标只是一般粗精粉铁矿的指标,根本体现不出球团矿和细精粉铁矿的粒度分布情况,使检验指标形同虚设。
    2、在合同条款中,签订的检验指标只有典型值,没有保证值,使ciq检验值对外方缺乏约束力。在矿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国外公司对质量控制往往不严格。以北仑口岸为例,2003年在检验的436批铁矿中共检出不符合合同的全铁28批、杂质125批、水分135批、粒度157批、球团矿物理性能22批。2004年上半年在检验的235批铁矿中共检出不符合合同的全铁22批、杂质78批、水分66批、粒度86批、球团矿物理性能16批。从这些汇总的检验情况可看到,进口铁矿石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另一方面,在资源紧张情况下,国内公司和企业往往随意选择供应商,对其提供的铁矿石产品性能也不甚了解。在此情况下,若ciq检验值与供应商介绍的情况相差甚远,国内公司和企业因为合同条款中无罚则条款而失去对外索赔机会,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合同中缺少重要指标条款。近期,一些澳大利亚铁矿石合同中未订水分指标。虽然合同中规定所有的运费由卖方承担,但这里面还牵涉到重要问题,两港之间自然态重量是无法进行比较的,只有换算为干态重量,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根据贸易双方的合同进行检验的,没有水分指标,也就不会开展水分指标的检测,自然态重量无法换算为干态重量。在实际短重的情况下,因为缺少判断依据,最后吃亏的还是国内的公司和企业。
    4、合同中签订的指标不明确。大部分进口铁矿石合同中,在化学指标一栏中都签订有“其它元素”这一指标。有的矿石中包含杂质元素种类非常多,“其它元素”这一指标范围太广,在实际检验中无法操作。
    5、合同中对指标的命名不准确。如还原度,在签订的合同中英文名称为“reducibility”,即还原性、还原能力的意思,与iso标准中对指标的描述有很大差异;其它如抗压强度的相对频率,合同中英文名称为“crushing strength”,即抗压强度的意思,不符合iso标准的描述等等。指标名称描述的差异,容易引起贸易双方的争议。
    6、在合同中,对分析结果差异的处理不够严肃。在一些进口铁矿石合同中,对于ciq检验值与国外检验值差异达到一定量时,条款往往规定按照双方检验值的平均结果为最后结汇值。国外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并非都很先进,一些小检验机构往往鱼龙混杂,并且带有很强的商业性;另外,在矿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国外公司对质量控制往往也不严格。以北仑口岸为例,对于铁矿石中全铁元素检验,ciq值低于国外检验值的现象还是很多,如2003年ciq值低于国外值0.5%的有37批,高于国外值0.5%的有6批;2004年上半年ciq值低于国外值0.5%的有19批,最低的甚至达到2.41%,高于国外值0.5%的有6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检验检疫系统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也是相当严肃的。对于分析结果差异,简单地处理为双方检验值的平均值,有失严肃性,也往往对国内公司和企业不利。
    7、签订合同时未考虑国内实情,指标无法检验。有些合同在签订粒度指标时,喜欢使用在中国不流通的英制单位,造成我检验检疫系统的筛网规格很难与其相符。有些球团矿物理性能指标,如porostity、ltd等,国内没有相关标准,实验室也没有设备,致使这些项目长期无法开展检测。
    8、签订的指标过时。近期有一批俄罗斯球团矿合同,内有“跌落指数”检验指标,这一指标是五六十年代使用的,现已逐渐被“转鼓指数”等替代。这一检验指标现在没有相关的iso标准,也无相关的仪器设备。因为签订的指标过时,造成国内公司和厂家无法获得需要的商品信息,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改变合同条款签订粗糙现象的对策及建议
    1、要坚决改变目前众多企业随机取样式地选定供应商和其铁矿石产品的做法。企业在进口前应详细了解进口矿产品品种的化学物理性能、冶炼效果,然后再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对于长期提供与商品不符的品质证的供应商,以及商品品质波动较大的供应商,建议建立“黑名单”制度。
    2、企业应由分散采购逐步走向联合采购。在矿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应改变各企业分散采购的做法,逐步走向联合采购。一个口子以外,中国的采购总量就相当可观,势必会吸引更多的供应商,使国内公司和厂家能货比三家,并且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可以择优选购,避免签下“霸王合同”。
    3、钢厂、经营公司和国内的检验机构应相互加强沟通。在签订合同前,钢厂、经营公司和国内的检验机构应相互加强沟通,确保需要的合同条款一个也不遗漏,签订的合同指标符合国情;对于不影响铁矿石使用性能,国内检验机构因为标准、设备问题而无法检测的指标,应尽量减少签订。而对于影响铁矿石使用性能的指标,检验机构也应考虑增加设备,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进口铁矿石的质量,从而维护国内公司和钢厂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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