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难频发原因初探

2005-12-20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诸多连续不断发生的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向习惯于地面上工作的人们揭示出整日操劳于地下的高危作业群体的生存状态,使人们看到了矿工们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的严重缺陷,以及"四矿"问题的严重程度。
    "四矿"问题包括矿业、矿山、矿工、矿城问题,频率居高不下的矿难问题是其表现之一。"四矿"问题实际上是"三农"问题的延续,它的存在反映出我国人权保障方面的难点或薄弱环节,以及今后的工作重点和方向。
    "四矿"问题的解决首要在于大幅度降低,乃至最终消除矿难。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调整煤炭产业政策,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治党风政风,阻止乱采滥挖;提高采矿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和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
    近来,关于矿难的报道常见于报端和互联网。河南大平矿难,安徽淮煤爆炸事件,河北开滦矿难,河南平顶山矿难,山西朔州矿难,陕西陈家山矿难,辽宁孙家湾矿难,新疆米泉矿难,新疆阜康矿难,广东梅州煤矿透水,山西襄汾煤矿透水,吉林江源矿难,山西金矿矿难,山西繁峙矿难,广东兴宁矿难,以及近期发生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其中,上百人遇难的如2004年10月20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煤矿岩巷特大瓦斯事故,148人遇难,32人受伤;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66人遇难;今年8月,广东兴宁矿难,123名矿工遇难。近期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发生煤尘爆炸,据最新统计,已知171名矿工遇难。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说,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极为混乱,教训极为深刻沉痛。
    诸多连续不断发生的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向习惯于地面上工作的人们揭示出整日操劳于地下的高危作业群体的生存状态,使人们看到了矿工们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的严重缺陷,以及"四矿"问题的严重程度。
    "四矿"问题包括矿业、矿山、矿工、矿城问题,频率居高不下的矿难问题是其表现之一。它从3个方面向人们敲响警钟:一是由于不能保证矿工作业的安全,矿业在本质上已成为危险型行业,矿工成为高危作业群体;二是落后的生产规模和低效率与国内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不相适应;三是在某些地方"官煤勾结"现象严重,党政干部对当地矿业的参股分红已成为矿难难以遏制的症结所在。
    半个世纪前,煤的开采曾经被视作是一项极为危险的工作。据报道,20世纪30年代,美国煤矿生产事故的死亡人数也曾达到过年3200多人,百万吨死亡率为8.37。但是从上世纪70年代后,这一数字降到了千人以下。在劳动安全性方面,煤炭行业已成为"本质安全型行业"。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一行业几乎没有发生一起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事故"。然而,与之相比较,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们的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显示,中国有7.5亿吨、近40%的原煤生产尚无安全保障,属于超能力生产。媒体曾报道了某市经委负责人在煤矿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其内容中提及:到2004年11月30日止,该市产煤2648万吨,死亡376人,平均每天都有一名矿工死亡,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4,是美国的500倍。如此采煤,难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将以这类方式产出的煤斥责为"带血的煤"。
    矿难的频繁发生有其必然性,其不可避免在于,诸多环节上都出现了问题。
    首先,从生产组织来看,目前我国煤矿企业主要有三类: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其中乡镇煤矿产量的比例超过40%。尽管乡镇煤矿在满足国家对煤炭的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落后的生产方式、毫无制约的盲目发展和安全设施的不到位,加之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不足,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差,管理落后,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今年8月7日广东省梅州大兴煤矿透水事故的发生便是典型的一例。
    其次,矿井瓦斯的等级是不同的,由此有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之别,它们对于安全装备的要求不同。一个矿井一旦从高瓦斯矿井升级到突出矿井,那么随其安全系数的下降,对它的安全投资就要增加。随着表层煤炭资源的日趋减少,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原来低瓦斯矿井可能变为高瓦斯矿井,甚至发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然而,很多矿主不进行安全投资。2004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等部门对建立煤矿安全设施投入长效机制进行调研,通过对13个省区调查分析,认为规模以上煤矿安全欠账达到300多亿元,有专家推算,全国煤矿安全欠账达到518亿元,这种状况使事故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事。
    再次,缺乏安全保证的矿井的存在,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得以开工,以及矿主违法行为的不受制约,在于某些地方官员的腐败。如,在矿井被查出安全隐患时,作为检查者之一的某些领导既不上报,也不督促停产整顿,结果造成重大矿难;某些村委会将工区承包给矿主,监管不到位,对矿主经常偷偷组织生产不制止、不报告,连乡政府和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也一起隐瞒其非法开采和非法组织生产的真相,而不去依法关闭这类矿井;对于一些未取得相关证件,不能生产的矿井,有关部门却违规同意它们恢复生产。除了行贿受贿外,矿主与官员更紧密的同盟关系是,党政官员在各自辖区煤矿里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官员和矿主联手牟利"。这一"官煤勾结"形式,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如此,矿难的发生便成为一种必然。这些问题不解决,矿难无法彻底消除。
    矿工的主要成分来自农村,高风险低收入的挖煤工作之所以能对矿工们具有持久的诱惑力,在于对后者看来,这一收入仍比他们在家乡务农所得高得多。"四矿"问题实际上是"三农"问题的延续,它的存在反映出我国人权保障方面的难点或薄弱环节,以及今后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如此,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包括矿工人身安全在内的安全问题,成为"十一五"规划建议中与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环保等问题相并列的"群众最关心的"、"突出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的采煤历史和现状表明,完全可以降低死亡率而使矿业成为安全型的产业。"四矿"问题的解决首要在于大幅度降低、乃至最终消除矿难。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调整煤炭产业政策,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治党风政风,阻止乱采滥挖;提高采矿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和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此外,先进的采矿技术、科学的管理以及对矿工的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更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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