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

2005-08-09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一、煤炭行业利用外资近五分之四为国外政府贷款,外商直接投资约占五分之一
    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煤炭行业利用外资总额(包括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约50亿美元左右。其中日本能源贷款约38.4亿美元,占76.8%;吸收外商直接投资10亿美元左右,约占20%。
    煤炭行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特点是:
    (一)外资进入早
    煤炭行业利用外资1978年开始起步。80年代中期,哈默领导的美国西方石油公司投资建设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标志性工程。
    (二)发展速度慢
    1998-2004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长2.1%,比全国水平低2.8个百分点。
    (三)总体规模小
    1998-2004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累计合同外资金额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亿美元。其中2004年合同外资金额1.3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800万美元,分别仅占当年全国的0.08%和0.03%。
    (四)技术水平低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勘探、开采和加工、销售等领域,极少数外商开始介入煤层气开发,尚无外商涉足技术水平高的煤炭液化领域。
    (五)独资控股多
    2000-2004年,煤炭行业合同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有18个,其中外商独资或控股的达11个,占61%。
    总体来看,外商对投资煤炭行业态度不积极,投资力度小,主要原因是:
    第一,煤炭勘探开发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据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专家介绍,国际私人资本投资能源基础产业的回报率最少不低于15%,而我国煤炭开发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一般达不到这一要求。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将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作为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但外商兴趣不大。
    第二,传统的行业分割、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严重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尽管国家强调要支持煤炭企业兴办电厂,促进煤炭就地转化,但由于涉及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往往无果而终。造成美资撤出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的深层次原因就是管理体制问题。
    第三,外资产业和贸易等政策不配套。煤炭行业属自然垄断行业,国家对煤炭出口实行核定公司统一经营。虽然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煤炭资源开发;但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直接经营煤炭出口,使部分出口导向的外商望而却步。
    二、煤炭行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空间广阔
    (一)电力、钢铁等行业快速发展,成为拉动煤炭投资的主导力量。
    电力、钢铁、建材和化工是主要耗煤工业行业。2003年电煤用量比2002年增长司16%,比1995年增长80%。目前,钢铁行业焦炭消费量占全国总量的769毛左右,2003年钢铁行业煤炭消费量比1995年增长35%。
    未来五年电力等行业用煤需求将继续增加,加上煤价持续上涨,将刺激部分外商投资煤炭行业。据国家电网公司专家预测,2003-2010年全社会用电量将年均增长6.6-7.0%,2011-2020年均增长4.5-5.5%。据中银万国证券预测,2005年电煤价格将上涨12-17%,2006-2010年将在高位维持小幅波动。
    (二)一些新兴领域方兴未艾,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
    煤炭液化发展潜力巨大。2004年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原油进口占国内消费总量的40%,花费近340亿美元。据中石油集团专家估计,2020年我国石油需求60%以上将依靠进口。而相对石油资源,我国煤炭资源较为丰富,保有储量高达1万亿吨。把煤液化为石油产品,对促进煤炭产业升级、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预计2004年8月开工的神华集团煤炭液化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用煤970万吨,可生产各种油品320万吨。据了解,目前一些外商正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煤层气开发前景乐观。煤层气开发主要是通过集中开发利用以甲皖为主的气体,提供安全清洁的民用燃气或发电。山西、安徽、辽宁等地的一些煤矿正在进行煤层气开发试验,一些外商已投石问路。据统计,“九五”期间,煤层气开发利用外资近1亿美元。
    (三)与国内龙头煤炭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
    一方面,国内龙头煤炭企业将把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并购和与外国投资者实行战略合作,作为今后并购重点;另一方面,一些外商为达到战略投资、深度参与煤炭产业链等目的,也愿意采取并购方式“强强联合”。例如,龙煤集团积极考虑上市融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日、韩等国企业与其一拍即合,开始少量参股。目前日本伊藤忠商事己先期交付5000万人民币,占龙煤集团总资产的0.64%。又如,上海宝钢和巴西CVRD公司正在积极参与永城煤电集团改制。
    此外,由于前三批日本能源贷款实施顺利,再加上近年我国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企业实力增长较快,中日双方新签日本能源贷款协议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今后煤炭行业利用外资,将由以日本能源贷款为主转向以外商直接投资为主。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潜力逐步显现,今后煤炭行业利用外资将进一步增加。但外资的增加,也意味着矛盾和问题的凸显,绝不能掉以轻心。
    -控制煤炭产业链。如果协调不力、管理不当,外商有可能通过参股、控股甚至独资等方式,扩大对煤炭行业上下游企业投资,达到控制煤炭产业链、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
    -形成局部垄断。随着外商在煤炭液化、煤层气开发等领域不断扩张,如果国有和民营企业徘徊不前,外商投资企业就会乘虚而入,甚至有可能形成局部垄断。
    -导致部分国有煤炭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有煤炭企业过程中,这一现象难以避免。如果处置不当,会引起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三、扩大煤炭行业利用外资规模,促进外资参与煤炭行业结构调
    (一)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不断提高煤炭行业技术和安全水平。
    适时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煤炭液化、煤基甲醇、洁净煤和节能环保器具等高新技术项目,列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借鉴国外经验,适当延长外商投资煤层气勘探开发减免税收的优惠期限,对进口煤层气生产设备和相关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允许按市场价格销售煤层气。
    鼓励外商拓展投资领域,参与煤电联营,煤电路港一体化,煤气焦等煤炭深加工项目,“以丰补歉”,提高煤炭开发的综合效益。
    注重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创新,积极探索向外商整体转让单一区块资源,进行综合开发试点,全方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为重点,引导外商用先进技术改造我国传统煤炭行业。
    尽快制定特种、稀有煤种区域规划,严格外资审批,继续对特种、稀有煤种勘探、开发(如炼焦煤)实行外资限入制度(中方控股),依法保护稀缺资源。
    (二)以优化出口结构为突破口,对出口经营体制实行重大改革,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煤炭出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具备条件的经营非关键煤种的大型外商投资煤炭企业,经国务院核准赋予煤炭出口经营权。
    在煤炭资源集中、开采条件好、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地区和企业,推动建立煤炭出口基地。
    (三)以完善企业结构为动力,鼓励外资并购国内煤炭企业,推动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共同参与煤炭经营的格局。
    鼓励跨国公司与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实行战略合作,实现国有控股、产权多元的混合所有制结构。
    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租赁等方式,参与中小型煤炭企业改组改造。
    (四)以改善融资结构为手段,拓宽煤炭企业融资渠道,努力做大做强国内煤炭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煤炭企业优先境内外上市。推动具备条件的煤炭企业境内上市(A股或B股),不受规模限制,成熟一个,上市一个。积极探索具备条件的煤炭企业境内外发行债券。
    (五)以完善立法、强化监管为保障,防止外资形成垄断和控制煤炭产业链,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为防止外资垄断煤炭市场、控制煤炭产业链提供法律保障。
    及时分析煤炭市场变化,密切关注外商投资动向,切实加强监管,搞好宏观调控。
    加强煤炭产业、外资和贸易等政策的相互协调。在产业政策上注重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技术水平,改进安全管理。在外资政策上重点防止外资控制特种、稀有煤种勘探、开发,形成局部垄断。在贸易政策上避免由于外资操纵导致煤炭出口过于集中单一市场。(中国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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