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铁矿投资需知

2005-07-13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巴基斯坦山地和山区面积占了国土总面积的60%,历史上地壳变动明显,地质活动频繁,具有生成大量矿产资源的地理条件。截止目前,巴基斯坦正在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为58种左右。主要金属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

    表一:巴基斯坦铁矿资源

矿产名称
储量(吨)
所在地区
品质
铁矿石
+600,000,000
俾路支省-Chagai and Kalat 地区
西北边境省-Nizampur
旁遮普省-Kalabagh/Mianwali
低品位
至中等品位

    一、铁矿石
    巴基斯坦铁矿石储量丰富,成因有沉积型、火山型、热液型,但品质一般不高,矿藏在四个省都有分布,主要在旁遮普和裨路支省。主要分布地区:
    1. 旁遮普省卡拉巴赫·赤查里铁矿
    储量约3.5亿吨,含铁30-34%,另含21-24%的硅。从1963年开始,国内外有关矿业机构对该铁矿就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室和半工业规模试验。1968-69年当时前苏联的Gipromez公司对此矿进行了研究,认为如果在此建钢铁厂,其效率会非常低下,提出可以用该铁矿矿石与进口的更高品位的矿石混合使用,并建议在沿海地区建钢铁厂,以便于使用进口的铁矿石和焦炭,这就是在卡拉奇建巴钢的由来之一。最近,旁遮普省矿产开发公司计划开发卡拉巴赫·赤查里铁矿,向巴钢供应矿石或生产电拱炉用的球状铁矿石原料,但需要与有此方面经验的外国投资者进行合作。另外一个选择是将此地的矿石与另外25-50%高品位的矿石混合,使用鼓风炉炼铁。
    2. 裨路支省的迪尔邦德(Dilband)铁矿
    储量约2亿吨,铁含量35-40%,含硅20%,地处卡拉奇以北640公里的地方,属于沉积型,主要由赤铁矿和褐铁矿构成,矿体分为不同的区域,其地质构成也不尽相同。近来一家名为BME的巴矿业公司与德国的DMT公司合作,对该矿进行选矿和含量升级研究,拟将该矿铁矿石含量从35%提升到60%后供应巴钢,以部分或全部替代巴钢每年花费32亿卢比进口的170万吨铁矿石。BME公司已与巴钢达成协议,每月向后者提供1万吨含量40%的铁矿石。初步研究表明,从储量和靠近有关基础设施看,迪尔邦德是潜在的世界级的铁矿之一,但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要靠选矿和升级研究的结果而定。
    二、巴基斯坦有关矿产资源投资和管理政策
    (一)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按照1973年巴基斯坦宪法规定,除了石油、天然气和原子矿物以及在联邦直辖部落区、北部地区、巴控克什米尔地区的矿产资源外,由各省负责本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地理勘测、初步评估、加工和矿产品升级是联邦政府的责任。
    (二)巴基斯坦矿业投资政策
    1.投资额少于3亿卢比的小规模矿业开采项目仅限巴基斯坦国民进行开采。
    2.鼓励小规模矿业开采项目的经营者进行联合开采。
    3.巴基斯坦石油资源部将成立巴基斯坦地质数据中心(Geo-data Center of Pakistan, GDCP),作为其自治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地质数据进行采集,存储,更新和管理工作。
    4.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将优先批准对优先矿产或优先地区的开发项目。
    5.根据采矿特许权条例的规定,采矿执照共分四种:
    (1) 勘测执照(Reconnaissance Licence):允许在100-10000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测,执照有效期一年,不可延展;
    (2) 勘探执照(Exploration Licence):在勘测区域10%以上但不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允许进行勘探,有效期3年,可以申请两次延展,每次3年,每延展一次所允许区域缩减50%。
    (3) 矿藏监管执照(Mineral Deposit Retention Licence):遇有经济困难原因,矿藏区域可以允许保有2年,并可申请1年延展;
    (4) 开采执照(Mining Licence): 有效期30年,可以申请10年延展。
    (三)鼓励办法
    1.矿业开采和矿物增值加工被列入国家A类产业。
    2.对非国内制造的进口采矿机械设备征收5% 的关税。
    3.除征收资源税外,地方各级政府不再向矿物或矿业开采项目征收任何其他税项。
    4.出口矿物不征收任何销售税。
    5.授予出口加工区地位。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巴基斯坦政府近来开始对大型矿产资源项目授予出口加工区地位。山达克铜金矿项目已被宣布为出口加工区;2002年3月雷克迪克地区的H4铜矿项目也被宣布为出口加工区,期限为12年,预计该矿开采时间为10年。按照1980年公布的《出口加工区法令》,出口加工区免除执行1947年外汇法的义务,即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可以不经中央银行的事先许可而在巴境外持有和经营外汇帐户。1981年进一步规定,出口加工区免予执行1956年巴基斯坦中央银行法和1962年金融公司法的规定。这样,出口加工区内的交易都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进行,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的所有优惠规定都对之适用。
    6.保证投资和利润回收。1976年外国私有投资(促进及保护)法案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工业企业可在任何时候收回其投资和利润。采矿企业适用此项规定。
    (四)政府矿产资源税收管理规定
    1.资源税(Royalty)
    巴基斯坦所有省份都遵行一套简明规范的资源税体系。资源税为从价税,按第三方确定的销售总额征收,其税率为:
宝石 10%;稀有金属和低等宝石 3%;普通金属 2%;其他1%。
    2.资源税计算及给付
    (1) 资源税从矿物销售或转让处理起开始按总价征收;
    (2) 资源税每月计算及给付。
    (五)关于合资企业和地方企业问题
    对矿产资源开发虽无强制性政府参与规定,但巴基斯坦政府鼓励由外国公司和本地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进行矿业开采,此类合资企业也可和联邦或地方政府进行合作开采。

    外国公司可以不在当地成立公司即可自由申请并被授予执照;但要实际进行开采活动必须先在当地成立公司。
    (六)政府征用免责
    1992年经济改革保护法案规定:任何外国工商企业,不论其为外国人或巴基斯坦人所有,都可免于被巴基斯坦政府强制征收或接管。采矿业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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