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出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5-06-10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根据近期出台的《莱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之规定,不符合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将被排除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之外,以实现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跑马圈地”现象将被遏制。
    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今后,凡是年生产规模煤矿达不到9万吨、铁矿达不到1万吨、白云岩达不到2万吨、建筑砂石达不到3万方的一律不得办理工商、税务、安监、采矿等方面的手续;现有矿山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年度计划的砂石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授予矿权。同时逐年递减石料、粘土矿山企业数量,对规模较小的矿山企业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引导其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逐步提高矿山企业准入门槛,优先发展10万方以上的石料厂,且石料的加工破碎须配备适当的除尘设施。
    今后,我市将加强对探矿权的审查,鼓励对国家急需的、缺口大的矿产资源进行商业勘查。对无需大规模勘探投入、风险小的小铁矿资源、无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调查通知单的商业性勘查项目一律不予预审、初审,防止以探矿为名进行圈地;对含铁石英闪长岩(全铁品位低于20%的低品位铁矿)严格禁止勘查活动。普通建材类资源不再行政审批办理探矿权,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对其他投入少、风险小的水泥灰岩、熔剂灰岩、白云岩、花岗岩等山石资源的勘查将优先考虑矿费项目,严格限制商业勘探项目;禁止在城市周边进行煤炭资源勘查。对将探矿权倒买倒卖及非法转让坐收渔利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以采代探的责令停止违法探矿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全市良好的地质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新设立的矿山企业要做到资源开发方案与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对露天开采的将严格控制,凡是在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重要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一律予以调整或关闭,其他地方的要从严征收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不能低于治理费用。对已经造成的山体破坏、河道损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业主出资进行恢复治理;对历史原因造成的,由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恢复治理方案,逐步进行恢复治理;对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等各类非法采矿行为查处时必须追究其破坏环境的责任,责成违法责任人限期对其破坏的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各区、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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