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提高新建煤矿审批门槛

2005-06-02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获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日前下发《江西省新办煤矿和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对新建以及扩建的煤矿审批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严禁证照不全的矿井从事任何煤炭生产活动。根据规定,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建筑物、重要工业区、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可见范围以内;河流、湖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受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属于高灰、高硫的煤炭资源;受长兴灰岩岩溶水严重威胁的C煤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都不在新建煤矿选址范围内。
    属异地开采的;安全评估为C、D类的;有争议和纠纷的;影响大矿安全和大矿总体开发规划的;属非法承包、转让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煤矿不允许扩大矿区范围。
    新办煤矿的采矿权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采矿权竞拍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小于1000万元;具有与新办煤矿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规定,新办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组织施工,煤矿竣工后,及时申请开展安全评价,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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