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焦炭行业全面清理和规范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2005-03-25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一、 焦化行业基本情况
    2004年5月,针对我国焦炭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趋势,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4]491号),要求各地政府组织力量,对焦炭行业的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初步统计,到2004年底我国焦炭生产企业1304个,焦炉2710余座,总生产能力约2.4亿t。在建项目245个,总生产力约1.2亿t,拟建项目53个,总生产能力3540万t。
    2004年,全国焦炭产量约1.78亿t(仍有部分省市2000多万t左右焦产量未统计),同比增长了25.8%。全年出口焦炭1501万t,增加29万t,出口创汇39.5亿美元,同比上升136%,平均单价263美元,同比上升136%,平均单价263美元,同比上升132%。
    二、 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地区制订了相关措施,关停整改了部分企业,但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行业分散,水平落后和盲目发展的状况;生产能力过剩,远远超出近期市场需求;资源浪费和污染环境的现象依然严重,实现环保达标、根除污染的任务仍很艰巨,具体表现为:
    (一) 缺乏统筹规划,低水平盲目扩张趋势严重
    目前焦炭已建在建年生产能力合计高达3.6亿t,为2003年实际产量的2~3倍,远远超出了市场需求,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严重。
    (二) 行业总体技术装备水平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
    现已建成的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少数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有效利用,特别是低于2.5m的简易机焦炉,节能、环保借施不到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均十分严重。
    (三) 近一半的企业和项目属于违规建设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有关产业政策,明确要淘汰土焦炉,禁止新建任何炭化室高度4m以下的机焦炉。目前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近半数是1999年后违规建设的,而且许多企业使用的就是国家明令要淘汰的不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三、 规范焦化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建立长效的监管和调控机制,去年底,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规范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研究制定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已发布执行。
    (一) 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规范行业管理和投资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准入条件对焦化行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从规划、布局、工艺技术和装备、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和明确要求,提高了企业建设和经营的门槛,严把市场准入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要求。
     (2)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m以上(含4.3m),年生产能力60万t及以上。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t/a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t/a及以上。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4)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熄焦废水不得外排。
    (5)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6)废水、废气和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7)国家发改委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将向社会公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支持和引导行业的发展。
    (8)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对焦化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 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违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930号)要求,继续强化对焦化行业的整顿和规范,
     1、土焦炉(含各种改良焦炉)要坚决依法淘汰并进行废毁处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保留和恢复。
    2、对1999年后建成的项目,各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组织清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审核手续不健全或有违规审核行为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补办相关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手续齐全,并配套了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继续运营;未能配套有效的环保和综合利用设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逾期不能达标的,应予关闭; 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关停。
    3、对在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程序的,可在严格执行环保、节能标准条件下,继续完成建设;符合产业政策但违反项目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经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逐项进行审核,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后方可继续建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4、对拟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管理程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
    (三) 科学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正确引导行业投资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做好焦化行业(包括煤化工)的发展规划。组织人员对本地资源、电力、交通、环境,以及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统筹制定包括发展总量、地区布局、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内容的行业规划。通过规划引导和促进焦化企业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处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确保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 建立长效的督察、监控和检查机制,防止反弹
    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必要的督察、监控长效机制。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焦化行业的发展状况,会同环保、质监、工商、安全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的督察制度、综合利用环保、安全、土地、供电、运输、信贷等手段进行监管和调控,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今年1月20日,为贯彻落实行业准入条件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焦化行业发展,针对焦炭生产重点省区(晋陕蒙宁),发改委会同环保总局、监察部、电监会在北京召开了晋陕蒙宁等省区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清理和整顿和污染防止工作会议,四部门联合提出《晋陕蒙宁有关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治理要求》(环办[2005]15号)和具体时间安排,下一步将对4省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一步跟踪督察。
    (五)进出口贸易
     我国焦炭出口仍实行出口配额加资质管理模式,2004年5月已出台政策取消了焦炭和炼焦煤的出口退税。2005年焦炭出口配额总量1400万t(商务部2004年68号公告)。商务部已于2004公告了《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2004年74号公告)。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出口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并根据该公告要求,公布了48家焦炭出口企业名单(2004年8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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