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采浪费现象严重 谁来珍惜煤炭资源

2004-10-12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经过多年毫不吝啬的开采之后,我们不得不重新面对一个几乎淡忘了的事实,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近两年关于煤炭开采中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已经引起各方关注,相关部门近日就煤炭开采中的回采率、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当尽快完善的措施等进行了专题调查。
    陕西省是全国煤炭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到2003年底累计探明储量1685亿吨,居全国第三位,2003年的煤炭产量位居全国30个产煤省、市的第五位。但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白宏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按照《煤炭工业技术规范》要求,矿井采区的回采率最低不应小于75%,但现在陕西省没有一家煤炭企业的回采率达到了规定要求,全省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平均还不到30%。这使得从储量上本来能够开采上百年的煤矿,实际上也许仅三四十年后就会开采殆尽。
    煤炭开采通常所采用的国产综采支架一般高度为2~3米,进口支架目前最大一般高为4.8米,但陕西、内蒙古、新疆的大部分煤矿煤层都属中厚到特厚煤层,新疆的一些煤层平均厚度可高达五六十米,如果开采企业不考虑资源回收率和煤层的厚度,而只是采用4.8米高的综采支架不负责任地从中间开采,那么大量煤炭资源就会被白白葬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目前煤炭开发热火朝天的鄂尔多斯和榆林,大量七、八米,甚至十多米厚的煤层一般都采用单层开采就是这样被掏空,大型煤矿如果以这种方式开采,对资源的浪费更是难以估量。
    这种煤炭开采方式中的“空心化”问题并非不能避免。据白宏告诉记者,按照要求,开采较厚的煤层一般采取放顶煤和分层开采工艺,当技术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不能满足放顶煤工艺要求时,就应须采用分层开采技术进行逐层开采,但由于分层开采要求在第一层开采完后要有1年以上的沉积沉陷稳定期,再进行第二次开采,而在进行第二次开采时,还需要做人工围假顶,复杂的工艺导致开采成本增加,煤炭开采企业一般都不愿意采纳。因此虽然分层开采技术在我国已十分成熟,但目前陕西省境内的煤炭开采企业在开采较厚煤层时,没有一家采用这一开采技术。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国有大型煤矿的平均回采率大约在40%左右,乡镇、集体和个体小煤矿的平均回采率只有20%左右,有的小煤窑甚至不到10%。我国2003年实际生产煤炭16.67亿吨,实际要消耗50多亿吨之巨的煤炭资源,几乎相当于全球的煤炭产量了。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高级工程师范立民告诉记者,陕北地区是我国新世纪煤炭工业发展势头最强劲的地区,目前榆林市有各类煤炭企业413个,2003年生产原煤7136万吨,超过大同市的煤炭产量,居全国各地市之首。但除神华集团外,大多数矿井采用传统的采煤方法,煤炭的回采率普遍不高,开采过程中一直存在大量的资源破坏和浪费。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提高回采率,企业为了高额利润,往往采取了隐瞒的方法,造成报表上的回采率高,而实际的回采率低的事实。即使是一些现代化的大型矿井,回采率远低于应有的标准也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一些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取得,是以巨大的资源破坏和浪费为代价的。
    范立民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陕西省最早建设的一个现代化矿井,1987年开工建设,1996年1月6日建成投产,地质勘探各煤层能利用的资源量合计129477万吨。根据煤炭资源量及地质条件,该矿设计服务年限为108年。但据目前的开采情况,实际投产仅仅8年时间,动用的资源量达33729万吨(占总资源量的26.05%),按照矿井设计,远远超过了应该动用的资源量。如果照这样的资源耗竭速度,该矿井实际的服务年限可能只有26年,是计划服务年限的24%。目前1~2煤层已经枯竭,采出资源约300万吨。2~2煤层正在开采,已经采出资源量4000多万吨。根据矿井开采布局图,还有几个工作面即将开采。按照设计开采内容,2~2煤层总的采出资源量是8450万吨,占勘探报告提交的资源量的28.5%,加上边角地区小煤窑、运输大巷的开采量,总采出资源约30%,远没有达到原煤炭工业部规定的回采率(75%)要求。只此一个矿井的资源浪费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就在这个矿井井田范围内还有一个地方小煤窑,开采2~2煤层,煤层厚度6.7米,矿井面积1平方公里,占用资源量871万吨。1990年建成投产,1994年7月由于井下巷道混乱而停产,累计开采煤炭不足6万吨,使这块宝贵的资源全部破坏,不能再开采,回采率仅0.67%。范立民痛心地说:“这样下去,陕北丰富的煤炭资源在几十年后或百年之后就会枯竭,留下的将是难以恢复的恶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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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回采率的各项法规
    关于回采率的核定,1996年8月颁布的《煤炭法》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1994年2月27日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矿产的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有的省(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条例。1994年7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规定:核定开采回采率是经相应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复核确定的回采率。对无核定开采回采率指标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者),由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确定其开采回采率。
    但由于煤炭部的撤消,《煤炭法》的贯彻实施在部分地区缺乏有效的监督,使一些企业钻了空子,造成更大的浪费。近两三年,国土资源部向主要生产矿区各派遣一名矿产资源督察员,但由于这是一个有职无权的职位,并不能起到应有的督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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