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炭企业遭遇价格干预

2004-09-14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发改委对电煤价格上涨过快的结论认定
    8月4日,一份明传电报——《关于部分地区电煤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的通知》,由国家发改委传至包括河南省在内的五大产煤省的发改委、五大电力企业、国家电网公司、电监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重要煤炭企业。
    尽管该通知正文有千字之多,但各方集中解读的关键内容主要在以下三条:
    一、包括河南、安徽、山东、山西、陕西等五个煤炭主产省的电煤销售以5月底电煤实际结算车板价为基础,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由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价格。
    二、煤电双方6月份已协商确定的电煤价格,仍可继续执行。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煤电双方已进行的煤炭实物交易,按原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
    发改委之所以要干预,当然是煤炭价格上涨过猛的原因。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6个月,原煤出厂价格按月同比分别上涨8%、9.3%、10.9%、13.9%、15.1%、18.2%,其增幅一直呈现上升的态势。
    同时,国家发改委对价格的临时性干预也于法有据,不容置疑。
    《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家发改委此次对煤炭价格的临时性干预显然并未突破该条的规定,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发改委对电煤价格上涨过快的结论认定。
    目前的电煤价格究竟还有没有上涨空间
    面对愈演愈烈的“电荒”,国家发改委拿出了价格杠杆的“利器”,6月15日,国家发改委调整了南方、华东、华中、华北四个区域电网的电价。全国电价总水平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2元,主要解决电网投资还本付息、电厂煤炭涨价、新投产发电机组定价等问题。
    并且在调整电价前后,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7号)要求“电价调整后,电煤价格不分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这使得一些煤炭企业怀疑在“价格上涨过猛”这一堂皇的理由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河南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的一位官员说:“煤炭价格此前基本上是放开的,主要靠煤电双方协商。现在既然国家有了政策,我们就落实国家政策,所以,也没有什么好说的。”
    当然,也有一些煤炭业内人士认为,电煤价格上涨过快这一结论也可存疑,首先,对吨煤生产成本的核算仍以原煤炭部于1992年制定的核算标准为据,因时过境迁,物价上涨,核算的结果偏低。
    其次,由电价倒算,目前,发一度电需要用300多克煤,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供电成本,一吨煤按照电价成本,应该卖到300~500元。因此,现在的电煤价格还有上涨空间。
    来自河南省煤炭工业局的数据显示,1至6月份全省煤炭企业省内电煤合同总量498.3万吨,实际完成839.7万吨,合同兑现率169%。
    煤炭企业对电厂超量供货并非高价诱惑
    是不是高价格的诱惑促使煤炭企业对省内电厂超量供货呢?
    据了解,平煤集团对姚孟电厂执行的供货价格为177元/吨,而同品质的煤的市场价可达300元/吨以上,此前,河南省政府出面协调的价格为255元/吨。
    由于发热量不同,郑煤集团对省内电厂执行的供货价格要比平煤的高出不少,但同样低于品质煤的市场价和省外合同价。
    其实,这正是煤炭业内人士所称的电煤“四低”现象的题中之意。所谓的“四低”是指低于市场价、低于地销价(由公路运输实现的销售)、低于冶金(包括化工、建材)等行业所用煤炭价格、省内电煤低于省外电煤价格。
    河南省其他国有煤炭企业的价格执行情况也与上述两家类似。但各自的命运还有所差异———价格形成时间的早晚不同,并且,这种差异还有可能因此次临时干预政策的落实被进一步放大。
    以平煤集团和郑煤集团为例,平煤集团执行的供货价格177元/吨是年初订货会时协商的价格,一直未调,若“以5月底电煤实际结算车板价为基础,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浮动,最多可涨至192元/吨。
    郑煤集团执行的供货价格分别是6月和7月协商的结果,也就是在5月底实际结算车板价的基础上已有所上涨,按通知要求可继续执行。
    让煤炭企业颇感委屈的还有,为保省内电厂,在对省内电厂超额供货的同时,对省外电煤合同却无法保量履行。
    与省内电煤重点合同兑现率高达138%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平煤集团对省外电煤合同的兑现率仅达到72%。“我们一方面是顾全河南省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另一方面却要冒着被省外电力企业‘诉诸法律’的危险。”平煤集团主管运销的一位负责人说。
    此外,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河南煤炭企业供往省外的电煤执行的价格要高出省内许多。
    有一种说法认为,造成目前煤炭供应趋紧、煤炭价格上涨的原因之一是省内电厂电煤重点合同量太小。据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运销处的一位官员介绍,2004年,河南省内电力企业与河南煤炭企业所签的电煤重点合同不足1000万吨,而河南省内统配电厂一年的用煤量就达3000多万吨,重点合同电煤比重不足三分之一。
    有煤炭业内人士认为,合同量偏低固然有订货会机制的制约因素,但深层的原因则是电力企业“自取其咎”。
    据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运销处的一位官员介绍,河南省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的电煤重点合同最高时达1400万~1500万吨之多。为什么降到目前的水平呢?只因当时煤炭市场疲软,重点合同要执行国家指导价,高于地方小煤矿的价格,电力企业就自动地把合同量给降了下来。这也是河南电力企业跳出河南开发省外用户的原因之一。
    对国家发改委8月3日所发的明传电报,河南省发改委并不是简单地转发了事,而是结合河南省的实际,在领会了电报精神的基础上,一周后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结合河南实际,将明传电报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进行了颠倒。
    “这样,首先是按6月份协商的价格来执行,然后,若6月没有协商的则按5月底电煤实际结算车板价为基础浮动。应该说是对河南煤炭企业利益有所考虑吧。”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运销处的一位官员说。
    “在包括河南在内的五个煤炭主产省中,有的省有‘首先保证本省电煤供应,不然不得出省’的硬性规定,河南没有。毕竟煤、电都是河南的,两方的利益都得考虑。煤电两个行业之间的问题是历史的积累,恐怕也难有一蹴而就的解决办法,现在考虑的是只要稳定就行了。不过,这样执行,平煤集团肯定是要做出牺牲的。”河南省发改委生产调度处的一位官员说。
    也有人认为,即使按河南的办法执行,也会因煤炭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时间不同而出现发热量高的煤反而在价格上低于发热量低的煤,这显然与以质论价相悖,也可能进而引发新的不平衡。
    此外,目前河南煤炭企业对省内电厂的电煤合同均已超额兑现,而在电报精神所主导的政策下,省内外电煤的供应价格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备受委屈的河南煤炭企业减少对省内电厂的电煤供应也非超出常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直接由电报而导致的两个行业积怨加深的可能性也不可排除。这显然不是政策的初衷。
    有专家指出,煤电价格顶牛折射出体制问题。当前的“电荒”、“煤荒”主要不是生产能力不足造成的,而是体制因素横亘在煤、电两大产业之间,一时无法理顺。煤炭企业遭遇价格干预再次提醒我们:市场化改革远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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