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清理规范工作 促进焦炭行业的协调、平稳和健康发展

2004-06-30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近年来,受国内钢铁和其它行业发展的拉动,焦炭市场需求急剧增长,价格持续攀高,国内焦炭生产规模迅速扩大,投资日趋升温。焦炭生产排放出废水、废气、苯并芘等大量有害污染物,是污染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一些地方和企业为获取局部和短期利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视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纷纷扩建、新建焦炭生产装置,盲目扩张生产能力。国家明令淘汰土焦(含改良焦)生产装置也在部分地区死灰复燃,并呈增长势头;禁止重复建设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米焦炉在部分地区也发展很快。
    据统计,目前全国机焦生产能力已达1.8亿吨,在建的机焦生产能力约8100万吨。预计到2005年,机焦生产能力将达2.6亿吨(不含土焦),远远超过市场对焦炭产品需求总量。2003年全国土焦产量约4600万吨,占全国焦炭产量的1/4,同比增长了15.3%。全国18个省市土焦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土焦生产工艺落后,不能回收煤气,每年放散煤气约200亿立方米以上,折合损失1800余万吨标煤,同时与机焦相比多消耗优质炼焦煤约2200万吨,浪费资源严重。
    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国家稀缺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采取有力措施,淘汰土焦,抑制焦炭行业盲目扩张和无序发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和1999年9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原国家经贸委先后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等九部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规范和引导焦炭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若干意见》综合运用金融、财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焦炭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处理意见。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坚决关停土焦;对达不到国家环保、节能要求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对焦炭生产实行总量控制,除国家重点大型钢铁企业配套建设和城市居民供气需要建设的焦炭项目外,暂停审批焦炭生产项目;三是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和规范焦炭行业投资行为;四是强化炼焦煤资源管理,做好炼焦煤保护性开采规划;五是对焦炭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分类处理;六是取消炼焦煤、焦炭出口退税,逐步减少焦炭出口量;七是改进和完善现有焦炭出口配额管理制度,规范焦炭出口秩序;八是加强信贷、电力监管,促进焦炭行业的结构调整;九是依靠科技进步,鼓励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十是通过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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