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方煤炭运销实现“五统一”

2004-04-14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山西地方煤炭的"五统一"政策,最早由乡宁县在2001年全面完成试点工作,在临汾、长治、吕梁等地试行推广后,由省煤炭运销公司系统在政府的配合下全面推广,并于2002年末在阳泉召开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以推广"五统一"为主要任务的工作会议。
    在2003年7月以后,有关部门加大了推广力度,部分地区还专门成立承担"五统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晋中驰宇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五统一"在地方政府及由煤运公司系统设置的煤检站、出省、出省收费口的配合下(除忻州、大同、太原外),在全省得到了全面落实。
    "五统一"的具体内容与说明如下:
    煤炭经销方式为"五统一",即:统一合同、统一票据、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统一调度。
    1、 统一合同。全市铁路、公路煤炭年度订货和日常销售的煤炭统一由母公司签定《煤炭买卖(销售)合同》。
    母公司与系统内铁路发运单位签定《铁路发运合同》,与煤矿签定系统外发煤站《上站煤采购合同》,与系统外发煤单位签定《上站煤合同》。
    煤矿和铁路发煤单位可以自找用户,但必须全部纳入交易大厅"五统一"管理,办理有关手续,原属于各县(区、市)煤运公司或发煤站矿的铁路、公路用户,原则上仍归各子公司和发煤站矿。
    2、 统一票据。煤炭全面经销统一使用全省煤炭运销有关票据。需印制的内部业务操作票据由晋中驰宇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规格、形式并印制,其他经销单位都不得自行印制票据。
    3、 统一价格。公路销售挂牌价的制定是在市煤焦全面经销领导组的指导下,在市物价部门的监督下,参照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挂牌价,结合各子公司的意见,由母公司根据年度订货合同,随行就市,按品种、质量、省内、省外、现金等分区域制定并定期公布。未签订合同的现金用户,其销售价格在挂牌价的基础上上浮10%,并由营业站和管理站按全额收取货款。
    煤矿坑口保护价的确定由各子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煤种、煤质、流向、交通条件、地理位置,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与煤矿共同协商,提出建议价,征求县(区、市)煤焦全面经销领导组意见,在物价部门的监督下,报晋中驰宇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平衡后下达执行。
    铁路发运电煤等重点合同计划执行全国煤炭订货会签定的合同价。铁路发运市场交易煤价格由母公司和各发煤站(矿)单位共同与用户谈判确定。系统内铁路上站煤价格由发煤站(矿)同煤矿协商确定。系统外铁路上站煤价格由母公司制定。
    4、统一结算。全市凡属全面经销范围的煤焦,由母公司统一向用户结算。母公司在各县(区、市)开设结算专户,派驻各县(区、市)结算人员负责日常结算工作。
    公路运销货款结算实行两种办法。对年度订货会签订的、信誉度高的大宗合同用户,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期限定期向用户结算,其余用户全部实行预付款结算办法。母公司根据母子公司内部结算价格和销售数量对子公司结算。子公司根据与煤矿签定的合同对煤矿和运输单位结算。
    对铁路发运的重点电煤用户,由晋中煤运分公司统一结算,母公司向分公司结算,各县(区、市)煤运公司及发煤站矿向母公司结算。对铁路发运的市场交易煤实行预付款制度。用户在母公司签定合同后,将用户预付煤款及运杂费全部存入母公司银行结算专户,发煤单位装车发运后,母公司根据大票发运数量及供煤合同给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对县(区、市)煤运公司及发煤站矿结算。
    在煤炭销售和结算、财务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纳税问题,由母子公司按国家政策规定交纳。
    5、统一调度。母子公司根据用户需求的品种、质量、运距和每月公路铁路出省量、铁路上站量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调运,确保产销平衡。
    

相关文章

钢铁资源

请输入关键字,如品名、公司名、规格、材质、钢厂、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