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价位与公平税负对冶金矿山的重要性

2003-10-22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在研究我国冶金矿山可持续发展战略时,除了关注资源的科学开发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我们还必须重视研究价格、税收两个经济杠杆。这对实现冶金矿山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可使我们提出的战略发展规划,更能体现“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根本要求。
    一、产品要保持合理价位。
    一个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能保持一个合理价位,是这个企业最起码的生存条件。所谓合理价位包含绝对和相对两个方面,绝对是指产品价格不能低于成本销售,这是补偿耗费最低要求。相对是指市场供求条件变化,其价位随其涨落,有时被迫亏本销售,也只能是权宜之计。
    追溯我国冶金矿山产品价格发展史,对于研究今天的合理价位是有益的。在旧中国,帝国主义采用暴力手段大肆掠夺我国铁矿资源,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采矿业,只能听任外国资本摆布,无权谈论矿石的合理价位。
    解放以后,我国照搬苏联价格模式,采用直接成本法定价,确定铁矿石的价位。由于矿产品没有原材料,其成本较低,矿山办社会费用又不能进成本。因此,当时国家制定的铁矿石价格很低,比一般建筑石价格高不了多少。再加上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赢利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矿山企业领导和职工也不关心产品售价高低。国家订多少,企业就执行多少,无人研究和关注铁矿石的合理价位。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机制引进经济领域,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人们逐渐认识到价格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铁矿企业也开始关注价格效应对矿山发展的影响了。1986年当时的冶金部在广东大宝山铁矿召开冶金行业价格改革会议。会上,对调整铁矿石价格存在分歧。有的部门认为生铁成本太高影响钢材产品价格,要压低铁前成本,不给铁矿石调价。而管矿山的部门则认为,中国铁矿石价格不仅比国外低,而且从国内矿、铁、材的比价关系上看,矿石的售价也比生铁、钢材低的太多,应当调价。后来,随着钢材价格的不断上涨和钢产量的急剧上升,铁矿石的价格才作了三次小调整,铁精粉的售价逐渐上调到每吨160元。1993年5月1日,铁矿石价格彻底放开,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定价。但是,由于国外矿石逐步大量进口,加上国内群采的严重冲击,铁矿石价格放开以后,价格一直徘徊不前,仍在低价位上运行。2002年下半年开始,国内铁矿石价格开始上涨,到2003年四月份后,矿石价格飚升惊人。分析其原因,一是进口矿石受我国疏港能力制约,压港现象严重,二是随着钢材市场需求猛增,中小钢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导致铁矿石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尽管这是暂时种现象,但铁矿石长期低价位运行的局面被打破了,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已经形成。这对冶金矿山的可持续发展是大有好处的。
    回顾过去,我国铁矿石价格一直在低价位运行是它的基本历史特征。因此,我们面对当前这种价格态势,应该保持冷静头脑,努力争取建立市场机制下的价格新秩序,使铁矿石能在合理价位上运行。
    所谓合理价位,是一个既能体现商品劳动价值,又能反映供求规律,并在市场交换中,为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价位尺度。具有这样价位的商品,才能占有市场,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衡量铁矿石合理价位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条:
    ①全面反映矿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制定价格要遵循价值规律,要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但是,矿山生产的特殊性和加工工业是不一样的,必须在合理价位中体现出来。这就是不能计人成本的矿山办社会支出,必须从价格上得到补偿。
    ②体现矿、铁、材合理比价关系。人们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1:5:10的矿、铁、材比价关系,可考虑作为制订合理价位的参考,这样才能为钢铁企业所接受。
    ③要同国际铁矿石市场接轨,保持同质同价水平。虽然不能说国外矿石价格就是合理价位,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后,谁要在价位上高出一头,谁就要失掉市场,受到供求规律的惩罚。
    把握住这三条,我们就基本掌握了制定价格的主动权,最基本的是要在价格上永远遵循供求规律,进行动态管理。价格可以水涨船高,水落船低,只是不要为一时虚幻现象所迷惑,失去驾驭价格的主动权。总之,在制定冶金矿山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确定矿石合理价位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二、税负要公正公平
    谈到中国冶金矿山的税负,就不像矿石价格那么源远流长,从1993年的税制改革谈起就可以了。这次税改总的是功不可没的。但它却给冶金矿山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993年税制改革以前,铁矿山每采一吨矿石平均要交纳1.5元资源税,销售矿石要交纳3%的产品税,两者加起来,销售税费负担率约在5%左右。税制改革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冶金矿山每采一吨矿石平均要交纳15元资源税,比税改前提高10倍,销售矿石要交纳13%增值税,扣除抵扣项4%,实际交纳额9%。另外又加收2%资源补偿费,致使冶金矿山税负高达25%。后来经过:次减免资源税,对减轻矿山经济困难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矿山税赋负担率仍然高达15.03%,比其他行业高出很多。本来矿山企业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很深,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沉重,还要承受如此高额税负,因而导致全行业连续十年亏损。为了减少亏损,十年来很多矿山企业不得不以牺牲资源缓解经济困难。在资源开发上采富弃贫、采主弃副、采易弃难的现象,在大中小矿山普遍存在。这不仅对矿产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十分不利,而且也为冶金矿山的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冶金矿山的高额税负问题如不彻底解决,就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关于如何减轻冶金矿山税负问题,中央领导十分重视,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冶金矿山企业,也提出了许多好建议和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实行费改税,二是建立资产权利金制度,三是现行税制不变。我认为,采取何种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必须以减轻矿山税负为宗旨。
    那么,矿山税负到底定到什么水平上才算是合理的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也比较简单。冶金矿山行业全体员工是同铁矿石打交道的,有着顾大局的思想。我们不想占国家便宜,也不想让国家照顾,只求在税收上享受公正公平的同等国民待遇。我们希望,冶金矿山的税负能够同其他行业持平,以便和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具体的要求是:
    1、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一起,征收额度每吨矿石约比税改前提高一倍左右,约占销售收入的3%。
    2、增值税率从13%下降到合理水平,并扣除4%的抵扣项。
    以上两项,再加上土地使用税、排污费等20多项其它税费,总的税负要同其他行业持平或略低一些。
    当前,除了请求国家再次减轻税负以外,税收征管上也有不尽合理的现象,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够考虑给予解决。
    一是资源等级划分十年一贯制,脱离实际,请予调整。在这一点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接受了矿山企业协会和矿山价格研九会的联合申请报告,正在同我们一起积极着手启动这项工作。我们建议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金属量收税,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公平税负。
    二是不管矿石金属含量多少一律按矿石产量收税也不合理。特别是品位20%以下的矿石,本属综合利用,应当加以鼓励,反而同样按产量收税。这不仅会挫伤办矿的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不利于我国有限的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另外水分、杂石都不允许扣除也不一定妥当,建议税务部门按照金属量收税,这才比较公平。
    三是建议在现条件下免征矿山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矿山一直是自己办社会,现在中央指示交给地方,但是大多数地方政府不肯接,仍然是矿山自己花钱搞城建办教育。因此建议对此予以免征,或者先交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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