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墙体材料税收政策

2002-01-28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近日,国家经贸委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进行调整,以促进墙体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
    据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墙改办主任马荣介绍,随着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和墙体材料革新事业的纵深发展,部分该类企业仍面临较突出困难,他们大都按正常税率的17%征缴增值税,负担较重,而国家限制发展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却按小规模纳税人6%的税率进行,使新型墙体材料难与粘土实心砖相竞争,经营比较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5年颁布了对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该类建材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绝大多数只能作为非承重材料,而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承重多孔砖、建筑砌块、轻质板材等产品的增值税率没有减少。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型墙体材料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发展,粘土实心砖的价格反映不出粘土资源的价值,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来规范市场,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淘汰粘土实心砖的力度。国家经贸委从2000年年初开始,就积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调,争取国家对相关产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降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增值税率,提高粘土实心砖的增值税率,该项政策已于2000年9月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
    马荣主任指出,这次调整增值税政策可以说是对1995年政策的补充,对原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增加了一些原来没有列入的产品。主要产品和范围为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等。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包括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等,从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马荣主任最后强调,这次增加的享受税收优惠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包括原已享受免税的产品,如掺30%的废渣,孔洞率大于25%,即符合烧结多孔砖国家标准的产品,继续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唯一提高增值税税率的产品是粘土砖、瓦,均要按一般纳税人17%进行征收,这样有力地限制了粘土实心砖、瓦的生产和使用。在国家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政策的实施之际,只有紧紧抓住这项来之不易的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才能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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