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国内物价及其管理体制的影响与对策

2001-12-31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查看历史数据
    一、WTO与价格有关的规则和要求
    1.不允许有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定价和收费。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指成员双方在实行某种优惠政策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在WT0中,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条款体现出来。反映在货物贸易上,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物价管理方面主要针对如下事项:一是涉及进出口业务,应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如城市自来水价格等;二是对进出口商品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三是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任何形式费用,如海关手续费、质量检验费等;四是对进出口商品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费用;五是其它国内费用,如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反映在服务贸易方面,WT0要求各成员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落实在物价管理方面,就是给予各成员方相同的定价权,对他们实施同等标准的收费。
    2.促进公平竞争,限制低价倾销出口商品和政府补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根据市场供求价格进行国际商务活动,反之,以低于此价格出口,使别国同类生产厂商受到伤害的竞争或人为地限制进口,就构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为。WTO为促进公平竞争,限制低价倾销商品和政府出口补贴。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在进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品,则该商品被认为是倾销”。补贴是指“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援助”,补贴分为禁止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其中禁止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替代进口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二者均被认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WTO规定,进口成员方如发现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存在禁止补贴和可诉补贴现象,查证落实并核实后,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但税额不得高于倾销和补贴额度。
    3.限制成员方内部法规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规定成员方实施政府最高限价,应考虑出口缔约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对缔约方造成危害。WT0坚持贸易自由化的原则,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国际贸易中的包括价格政策的贸易壁垒,扩大本国市场的准入度。WTO主张国内贸易自由化,允许在国际价值规律作用下进行刺激竞争,以促进世界性的分工和贸易发展,扩大市场。同时规定成员方实施政府最高限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缔约方的利益。
    4.各成员方制定的包括价格方面在内的贸易法律、政策和规定,要遵守透明度的原则。价格方面法律、政策和规定包括:各成员方立法机关制定的价格法律;成员方政府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价格条例、规定和细则等;成员方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价格政策。WTO保持透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公布的贸易政策,不得实施,二是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法庭和程序,三是确认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还要向成员方全体成员提供该程序的详尽资料。WTO的透明度原则还要求定期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这些审议具有双重目的,首先了解成员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的法律和承诺,通过定期审议,WTO作为监督者,要确保其规则的实施,以避免贸易摩擦。其次提供更大的透明度,更好地了解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施认真程度。
    
    二、加入WTO对我国国内物价的影响
    1.对国内物价总水平的影响。加入WTO后,国内外两个市场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进出口条件也将发生新的变化,由此对国内市场的总供求、进口产品的国内价格和出口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及人民币的汇率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受此影响,国内物价的总水平也会发生变化。
    从短期看,加入WTO的前几年,国内物价总水平不会有大的波动,主要是加入WTO后,我国的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扩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将大幅度降低,这就会使一些价格“外低内高”的国际市场商品流入国内市场,对国内价格总水平产生一定的“下拉”作用,同时,出口条件的改善,会推动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使一些价格“外高内低”的国内商品出口量增加,从而有利于缓解该类商品的国内供给过剩,促使这些商品国内零售价格回升,这又会对国内价格总水平产生一定的“上拉”作用。另外我国加入WTO,并不意味着马上全面开放市场,而是要有一个渐进过程,国际市场价格比国内市场价格低的商品的进口增加也是一个渐进过程。目前我国国内大部分商品供过于求,在最近国内贸易局对下半年商品供求情况进行排队时,在总数444种工业消费品中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有394种商品供应远远大于需求;在总数111种农副产品中,只有3种供不应求,63种供过于求。由于我国买方市场的格局近几年很难改变,所以,近两年国外商品大量涌入我国的现象还不可能出现。
    虽然从短期来看,加入WTO对我国物价总水平的影响不大,但从长期来看,加入WTO可使我国的价格总水平有所下降。首先,加入WTO将对国内生产水平差、竞争力低、成本高的产业的产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这些产业长期靠国家的保护政策生存,靠对国外产品征收高额关税来保护市场,有些商品的价格是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加入WTO后,这些产业的产品价格将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过高的价格会降下来,这必将影响国内物价总水平;其次,加入WTO,将会使企业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质量差别不大的情况下,谁的价格低,市场占有率就高。这必然会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和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技能,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产品成本。在全社会平均劳动成本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国内的价格总水平也必定有所降低。同时加入WTO后我国将在更大的范围对外资开放,我国的服务业包括电信、航空等传统垄断行业将面临挑战,这必将对这些服务价格带来重大影响,也必将影响到我国的物价总水平。
    2.对部分行业产品价格的影响。加入WTO,我国长期保护的一些产业和企业将面临较大的冲击,这对我国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和一些企业的生存都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加入WTO后,我国的汽车、制药、农业、电信、航空、计算机、金融等七个方面受到的冲击比较大。
    由于大部分工业品,如轿车、钢材、有色金属、化工等产品的工艺落后、经营管理粗放以及规模小等原因,成本偏高,生产厂家占领国内大部分市场,主要是靠配额限制和高关税来维持,目前,这部分产品国内市场价格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加入WTO后,国内配领制度难以为继,过高的关税也将逐渐降下来。如轿车关税,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到2006年,我国进口汽车的关税总水平将从目前的80%- 100%降至25%。这些价格偏高的产品,在我国加入WTO后,不仅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在国内市场也将面临挑战,其绝大多数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必然会不同程度的下降。
    另外,少数工业品目前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这些产品主要有纺织品、平板玻璃、水泥、彩电、食糖等,这类产品或附加值低,或易造成污染,均属发达国家逐渐退出生产的产业。国内由于多年重复建设,这类产品严重供大于求,企业间的过度竞争已造成无利可求甚至亏本。我国加入WTO后,这类企业一方面将突破长期以来国际市场特别是欧美市场对我国的配额限制,另一方面通过享受低税率待遇,会占领更多的国际市场。同时通过更多的参与国际市场,可减少对国内市场的依赖程度,进而也能使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回归。
    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价格将保持平稳。加入WTO后,外国农产品对我国农产品市场造成一定冲击,但除粮食价格可能出现较大竞争外,其余大部分进口农副产品相对国内产品来说,价格仍较高,即使关税减少,由于进口商品成本较大,其价格不会下降较多,因而对我国农副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将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服务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就电信业来讲,目前电信价格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政府成了电信行业或企业的“经理”,电信企业靠垄断占领市场,形成垄断价格。加入WTO后,电信业务必须开放,政府将成为监督市场竞争的“裁判”,电信企业主要依靠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通过提供最好的服务、最低的价格来赢得用户,电信业服务价格下调不可避免,对零售服务业来讲,加入WTO后进口商品关税会降低,相关商品价格会更低。
    
    三、加入WTO对我国物价管理体制的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的商品价格也已经由过去的以国家定价为主的计划价格形成机制,转变为以市场形成为主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价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价格法》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指导价,符合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我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达90%,可以说我国的物价管理体制同WTO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两者的冲突仍是存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的法律制度与WTO的规则尚不尽相适。加入WTO后,我国就要一切按WTO的规则办事。这就要求我国在有关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上不能完全自己作主,而必须与国际接轨。但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还没有颁布过一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即使在《外贸法》中有关服务贸易的几个条款,也与WTO《服务贸易协定》的规则不相适应。加入 WTO后,我国必须对不符合WTO规则的一些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政府定价行为与WTO的可预见原则还有差距。目前,国家计委已下发了政府定价目录,省级定价目录也在制定过程中,但这些定价目录所管品种是否与WT0规则相冲突出不得而知,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虽然《价格法》规定政府在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价格的商品价格时要举办价格听证会,有关听证程序方面的法规也已经出台,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流于形式,仍不尽人意。这些情况在加入WTO后很可能引起贸易争端,或在物价管理制度上被国外经营者钻空子,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害。
    三是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有待改进。我国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与WTO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首先企业的定价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方面还缺乏经验和制度,还缺少反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法规,其次长期以来,我国的价格管理只注重国内市场,不注重国际市场,对国际市场价格缺乏了解。这种状况有可能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是我国还存在着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在某些项目的收费和标准方面存在着对外资企业的歧视,这与 WTO所要求的非歧视待遇有明显的差距。
    
    四、我国加入WTO后的价格对策
    由上可见,加入WTO不但会对我国的现有产业、市场和商品价格带来不同的影响;而且会给我国的物价管理工作带来挑战。面对现实,我们必须采取多种价格措施,提高国内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减少加入WTO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是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价格法规体系。WT0是世界性贸易组织,一旦加入,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则办事,这一方面要求对原来我国制定的一些不符合WTO规则的价格法律条文、法规和政策等要及时进行清理,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要加紧制定诸如反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农产品价格、民族工业价格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并规定具体的操作措施,以此规范自身的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同时也对其他缔约方的不规范行为予以规范。
    二是根据WTO的有关条款,建立价格保护体系。首先要积极运用反倾销协议来实施价格保护。当某一缔约方的价格倾销行为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产生冲击,进而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时,就要积极运用WTO制定的反倾销协议来抵制这种价格倾销行为,以保护国内工业的发展,其次要积极运用补贴和反补贴协议来实施价格保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0所制定的补贴措施协议,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或保护某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反补贴税,间接提高国内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另外还要积极运用幼稚工业保护条款来实施价格保护,促进民族工业的迅速发展。
    三是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要运用价格杠杆引导农民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两高一优”农业,走农业产业化的路子,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附加值和价格竞争力;国家要改革现行的粮食保护价制度,适当缩小按粮食保护价收购的范围,要扩大粮食品种差价和地区差价,加大优质优价政策的力度;以此促进优质粮食的生产,淘汰低质品种,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四是发挥价格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作用。价格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因素。公平的价格竞争,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有利于运用正确的价格信号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加入WTO后,涉外经济活动会越来越多,进出口产品的价格纠纷也将不断增加,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研究价格纠纷的调解与认定,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五是建立和健全国际市场价格监测体系,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外贸部门、海关等单位共同建立统一的、现代化的国际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网络,增强价格信息的服务功能,为生产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和价格决策服务。
    六是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现象,减轻企业负担。目前国内企业的各种负担尤其是交费负担过重,导致国内大多数产品的出厂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制造业尤为明显,如轿车价格就是一例。为提高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以减轻企业负担。一方面要按照强化税收,弱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减少收费项目和总量,另一方面要对合法收费项目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七是建立和完善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国内外市场接轨后,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影响程度加深,国际市场的供求和价格的波动势必更加敏感地影响国内市场,为尽可能避开风险,国家应建立重要物资的储备制度和相应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八是制订政策,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向内挖潜,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的价格竞争能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为降低产品成本提供了可能,企业如能创造出优质低价的拳头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然会取得非常有利的竞争地位,最终战胜竞争对手,占领市场或提高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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