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2001-12-29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国家决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是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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