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将出台   

2001-11-28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日前从建设部获悉,首部专门规范室内装饰装修的法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草拟完成,目前正在公开征集意见,有望在年底正式出台。
    据介绍,法规的出台是从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考虑,加强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草案中对装修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竣工验收与保修、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擅改承重结构等装修行为被严格禁止。
    草案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选择装饰装修企业承接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装饰装修企业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资质证书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予以取缔,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将承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装饰装修企业向装修人推荐或者自行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室内空气污染超标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是装修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在外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同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改变或者封闭给排水管道、接口和检查口;.改变暖气片数及暖气片组的位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的防水层;.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变住宅外立面,在住宅外立面安装设备、招牌、灯饰等;.拆改电路。
    草案还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住宅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履约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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