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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核查技术指南

9月14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CETS—VG—02.01—V01—2024)》等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

本指南规定了水泥行业企业的熟料生产设施层级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

企业层级核算是以水泥熟料生产为主营业务的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动力、供水、供风、机修、库房、化验、计量、水处理、运输和环保设施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目的的部门、单位和设施(如车间浴室、保健站、办公场所、自营的职工食堂、公务车辆及班车等)。

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排放源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发电设施和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生产设施产生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其中,企业层级的水泥熟料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

附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熟料生产设施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指南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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