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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近日,周口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要求,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市气象局和河南省周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为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时,为红色预警。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应急响应期间,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精准制定减排措施,严格实施差异化管理,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周口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直各有关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终止后。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由有权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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