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对省内煤企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

2015-07-28 09:42 来源:钢联资讯

27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为促进煤炭生产和销售,发布《关于对陕西省煤炭企业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补贴的通知》。

《通知》明确补贴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1日上午8:00时至2015年9月30日上午8:00时(以车辆通行收费站出口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通过陕西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下同)的我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洗煤企业(以下统称煤炭企业)。

运输煤炭车辆必须为整车(运输车辆装载的煤炭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80%以上)合法装载陕西省生产的煤炭货运车辆,不含运输矸石、蜂窝煤和其他经过化学工艺进一步加工的煤炭产品与附产品的车辆。超限车辆不在补贴范围,不予统计。

按照运输该煤炭企业的车辆在陕西省封闭式高速公路上实际缴纳的通行费的50%给予补贴。

陕西省发改委统一印制《陕西省煤炭产品高速公路运输通行单》(以下简称《通行单》),并负责发放到相关煤炭企业。煤炭企业按照一车一单的原则,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本企业销售煤炭的车辆。运输煤炭的车辆通行陕西省封闭式高速公路时,在出口收费站将《通行单》主动交收费员核验。

收费站在次月3日前将《通行单》整理,并逐级上交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收费中心根据《通行单》记录和收费系统,汇总、统计运输各煤炭企业煤炭车辆车货重量、实际缴纳通行费和应得补贴,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将统计汇总表报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如对优惠补贴有异议,可持收费站签章返还的《通行单》第三联、当次收费票据等资料与收费中心复核。

关于《通行单》的整理、实缴通行费的统计等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通知。

《通知》提出,本次对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工作,是当前陕西省稳定能源市场,保证陕西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建立有关应急预案,确保运输陕西省煤炭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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