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国际大宗商品的贸易定价模式

2013-01-09 07:59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

《铁矿石期货对我国钢铁产业发展影响的研究》

背景知识之六:国际大宗商品的贸易定价模式

目前,期货已成为众多大宗商品的定价基准,如原油、铜、大豆等。作为大宗商品代表的原油,在20世纪60年代前,西方大型跨国石油公司凭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租让协议”控制了中东地区的绝大部分石油资源,实施买方主导定价。1960年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立后,产油国的联合使得定价权由买方逐步转向卖方。1979年第二次石油危机,长期合同之外的石油进入短期现货市场,现货价格不再完全跟随长期合同价格变动,现货市场快速成长。1980年以后,随着非OPEC国家产量逐渐上升,石油贸易中长期合同价格开始与现货市场价格挂钩,依据现货定价成为世界石油市场广泛采用的合同模式。随着定价短期化,市场避险需求不断增强,远期合同和期货市场也随之出现,尤其是1983年,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推出了WTI期货合约和1988年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推出了Brent期货合约。随着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期货价格在90年代中后期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定价基准。目前原油定价模式为以期货价格为基准,场外衍生品交易基差定价。铜的定价也经历了类似过程。

原油、铜等大宗商品最终走到期货定价并被市场广泛认可,主要原因就是期货价格是由大量投资者实际交易形成的,其价格公平、真实、客观,代表性强,这恰恰是市场最需要的一种模式。另外,期货市场流动性强,监管制度完善,这也是期货模式广为市场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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