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货交割的主要规定

2012-12-24 10:51 来源:钢联资讯

1、玻璃期货的基准交割品及替代品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平板玻璃》(GB11614-2009)(以下简称“国标”)的5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国标规定的4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无升贴水。

2、玻璃期货的交割单位与交割价格

玻璃期货的交割单位:20吨。

玻璃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裸包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玻璃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3、玻璃期货的交割方式与交割地点

玻璃期货的交割方式:期货转现货、实物交割。

玻璃期货交割的主要地点:设在江苏、浙江、河北、山东、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广东等省的指定商品交割厂库。具体厂库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4、玻璃期货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与违约处理

玻璃期货交割时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当按货款金额的17%支付违约金。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

 


相关文章

钢铁资源

请输入关键字,如品名、公司名、规格、材质、钢厂、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