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房产新规 购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20%

2008-12-15 07:36 来源: 我的钢铁

记者今天获悉,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江西省将通过收费减免、金融支持、货币化改革等多项举措加快廉租房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并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更大程度让利于民,让江西省低收入群体买得起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享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措施》指出,江西省将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建设成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14项费用全免。

另外还有7项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包括新建住宅供配电工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监测费、工地围墙广告发布费等(不包括社会广告)。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

购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仅需20%

金融支持也将对购房消费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以及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公积金贷款购房也将享受新政,除了公积金利率的不断下调,相关限制条件也一再放宽。各地将适当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冲抵还贷。

开展货币补贴试点发放购房补贴购买商品房

在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同时,江西省拓宽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思路,开展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试点,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发放购房补贴,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或二手房。

《措施》规定,购房家庭货币补贴资格认定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执行;购房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费用,计提各项基金以及各项税费后的总量;获得购房补贴家庭可自主选购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不得指定购买对象,所购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其补贴面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执行;采用货币补贴方式购买住房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已领取的购房补贴金额,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以及再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应将购房补贴全额返还。

据统计,2007年、2008年,江西省经济适用房建设可使5万户家庭受惠。为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2009年至2011年,江西省每年计划建设和供应1.5万至2万套经济适用房住房。

首购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

《措施》进一步强调,按照10月22日财政部公布的新政,江西省今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由住房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购房证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来源:江西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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