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今日起在全省正式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2007-04-02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昨起,作为全国试点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在本省开征。
    
      三个标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基金征收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征收。核定产能规模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的矿井调节系数为1;45至90万吨(含45万吨)的为1.5;45万吨以下的为2.0。对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具体征收公式为: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4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今年的征收标准为,动力煤14元/吨、无烟煤18元/吨,焦煤20元/吨。
    
      基金的征收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产量征收两税方式。
    
      运输查验
    
      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地税机关将通过加强对公路、铁路运输原煤环节的管理,实现对外运原煤基金缴纳情况的有效监控和征收。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强制措施
    
      基金缴纳人逾期未缴纳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解缴基金的,从滞纳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地税机关责令限期内仍未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未缴基金;查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基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基金。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基金缴纳人拒不缴纳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拒缴的基金外,并处拒缴基金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基金缴纳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账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及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偷逃基金外,并处偷逃基金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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