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价格的虚涨实降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2005-12-02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今年以来,由于煤炭市场的供过于求,虽然名义上一些煤炭产品价格仍在高价位运行,进入四季度以来还出现了较大范围的价格恢复性小幅上扬的情况,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不完善,就出现了在煤炭交易过程中的虚涨实降现象。
    笔者认为,今年煤炭市场销售价格的虚涨实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煤炭质量提高的幅度,超过价格提高的幅度。由于煤炭产品积压,市场供过于求,一方面,煤炭生产厂家为了占有市场,更好地搞好煤炭销售,把抓好产品质量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不断提高同类煤炭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煤炭需求客户由于煤炭库存较多,不仅不再担忧煤炭供应的“燃眉之急”了,而且煤满为患,在市场上可以择优采购了,煤炭产品的采购质量标准不断提高。在煤炭市场供应形势不同的情况下,煤炭产品的灰分、水分、硫分、粒度等质量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供应紧张时质量标准低,供应形式缓解时质量标准高。以精煤产品的水分指标为例,煤炭供应紧张时,煤炭产品的水分比较高,甚至达到10%左右,由于燃料饥不择食,消费厂家也只有采购这种产品;煤炭供应形势缓解,出现市场供过于求时,在煤矿主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冶金企业也提高了采购质量标准,把精煤产品的水分指标下调为6%左右。这样,虽然在精煤采购价格有所提高的情况下,但是,价格提高的幅度远远低于水分降低的幅度,造成了煤炭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降低。
    二是煤炭销售价格不变,煤炭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由于煤炭市场供应形势的变化,在煤炭产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煤炭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不断提高。如同一质级同一价格的煤炭产品,在煤炭市场供应紧张,产品供不应求时,煤炭产品的水分、灰分指标较高;在煤炭市场供应缓解,产品供过于求时,煤炭产品的水分、灰分指标降低,造成相同煤炭产品的实降销售价格降低。
    三是煤炭用户压级压价,相同质量的煤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下降。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产品采购方的强势地位比较突出,产品销售方的弱势地位比较明显,出现了一部分采购厂家不讲信誉,坑骗供货方的情况,致使由于煤炭采购厂家故意压级压价,相同煤炭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大幅度下滑。例如,一位朋友在不久前给南方某电厂签订了一份“霸王”煤炭购销合同,一方面,电厂视客户的利益于不顾,以煤炭供过于求为凭借,采取“霸王”式的做法、想方设法提高合同的门楷;另一方面,这位朋友为了推销煤炭,以求得到微薄的利润,满足了电厂不合理、不公正、不正当的要求,委曲求全签订了明显对自己严重不利的煤炭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的其中几项内容有:一、煤炭运送到达电厂,卸货验收合格后付款。在能否收到货款的问题上,销方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丧失了收取货款的主动权,不仅没有先款后货的要求,而且要购货方满意后才能付款。二、到达电厂的煤炭概不退货,质量指标要求发热量必须超过5000大卡/公斤,高于4000大卡/公斤、低于5000大卡/公斤的煤炭酌情支付货款,低于4000大卡/公斤的煤炭只支付运费、不支付煤款。在合同上就明显规定达不到质量标准、低于4000大卡/公斤的煤炭自己不仅要白送到厂家,而且连个辛苦费也得不到。当然,如果公正的情况下,这种经济惩罚无可厚非,关键是遇到不公正怎么办。三、煤炭的质量指标以购方化验为准。至于购方化验是不是公正、是不是准确、是不是符合有关取样要求则没有规定。合同中对出现可能遇到的纠纷则没有明确提出按照国家的有关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忍气吞声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结局更是令人目不忍睹。等朋友把整列煤运抵电厂后,厂方取样化验,因煤炭生产地质储藏条件的变化,生产工艺的差异,煤炭本身存在着质量的不均衡性,在取样的时候,取样人员专捡含矸多、灰分大、质量差的地方取样,使取出的样品就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仅代表不了整列煤炭的质量标准,而且远远低于平均质量水平,要化验合格当然不可能;在化验过程中,又采取不公平、明显坑害客户的办法得到质量指标明显低于化验样品的数据。本来是一列质量指标符合要求,发热量超过5000大卡/公斤的合格煤炭,化验的结果是煤炭质量指标远远低于质量要求,发热量刚好低于4000大卡/公斤,购煤厂家兴奋不已,既可得到3000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又可以不支付任何货款,何乐而不为。“化验”结果出来后,电厂也不及时告诉供方,就把煤炭混入了厂里的大煤仓,虽有质量纠纷,但供方连“有质量问题”的煤炭也见不到了,证据拿不出来,只能任由厂家宰割。虽然供货方不至于血本无还,但在煤炭销售价格方面所打的折扣是肯定无疑的。
    四是煤炭用户的付款滞后等,煤炭企业的实际收益降低。由于煤炭供过于求,一方面,煤炭生产厂家为了占有市场放松了先款后货及付款方式的要求,由收现金支票到收承兑汇票,由现款购销到赊销;另一方面,煤炭采购厂家对煤炭货款的支付标准降低,拖欠货款、承兑汇票付款、赊销货款的情况不断发生。这样,就造成了煤炭产品销售后,现款兑现率低,承兑支付、赊销货款增多,恶意赖帐不支付货款的增多,造成货款损失比较严重,使煤炭企业的实际吨煤收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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