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废物进口管制的相关规定

2005-05-12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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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废物管理是指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国家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对废物进口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管理范围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禁止进口的废物: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货物涵盖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物等禁止进口的有害废物,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的货物为未经加工的人发、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注:其中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已转为第二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货物为“电子垃圾”等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4.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5.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溃。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7.禁止进口旧麻袋。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1.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废物为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锈钢废碎料、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第41号;
  2.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废物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3.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废物为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为骨废料、锯末、木废料及碎片、废纸,废棉纱线、其他废棉、合成纤维废料、人造纤维废料、铸铁废碎料、钢铁废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铜及铝废碎料(不包括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镍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料、钽废碎料等;详见《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

  附:禁止进口废物目录

类 别

品 种

主管机构

文件依据

实施时间


含铅汽油淤渣

商务部

外经贸部2001年第3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2002.1.1

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

含有锑,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

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

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的废油

其他废油

废药物

城市垃圾

下水道淤泥

医疗废物

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

其他废有机溶剂

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及制动油

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

其他化工废物

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

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10号公告

2002.8.15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废马毛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沥青碎石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废轮胎及其切块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旧衣物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废空调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第25号公告(第五批)

2002.8.15

废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废电冰箱

废计算机类设备

废显示器

废打印机

废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废微波炉

废电饭锅

废有线电话机

废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废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废移动通讯设备

废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废电视机

废印刷电路

废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废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废复印机

废医疗器械

废射线应用设备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3

8108.3000

钦废碎料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506.9010

骨废料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由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900

其他废棉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7404.0000.90

铜废碎料,不包括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503.0000

镍废碎料

7602.0000.90

铝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902.0000

锌废碎料

8002.0000

锡废碎料

8103.3000

钽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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