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煤炭出口的两点建议

2002-08-16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一、加快煤炭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我国现行的煤炭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积弊深厚,活力不强。必须与时俱进,加快调整与改革步伐。第一步,应统一中煤、五矿、神华、山煤四家有煤炭出口经营权企业的政策,构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第二步,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深化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计划、分
    步骤地赋予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出口经营权,培育煤炭生产企业出口主体,逐步改变贸易型公司垄断、主导煤炭出口格局,推进矿贸联合与代理业务发展,增强我国煤炭的国际竞争能力。此外,在煤炭出口计划配额管理分配方面,现阶段应着重做好分批下达的前后衔接工作,重视煤炭产供销特点,为出口经营企业创造宽松方便的外部环境。
    二、稳定完善当前扩大煤炭出口的相关政策。1999年,国家为鼓励煤炭出口,出台了减免港口费用及铁路建设基金、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有效降低了煤炭出口成本。据测算,这些优惠扶持政策使我国煤炭出口成本平均每吨下降了近70元,大大增强了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出口数量快速增长。2000年和2001年全国煤炭出口分别达到了5884万吨和8590万吨,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也因此迅速扩大,并迫使澳大利亚等国退出日本等煤炭主打市场。这些政策大部分将于2003年到期。在国内煤矿生产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之前,为稳定我国煤炭出口数量,巩固市场占有份额,建议国家适当延长现有的煤炭出口鼓励政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解决退税指标不足问题(如目前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积压的税款就达到了1.6亿元)。此外,对长期以来煤炭出口铁路运输费用和天津港港杂费用过高问题(据反映,天津港煤炭出口港杂代理等费用比内销煤高一倍左右,比其他港煤炭出口港杂费用每吨要高15元左右),有关部门应切实加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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