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及应对策略

2002-06-04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出口贸易额的增长,一直困扰我们的反倾销不但没有远离我们,反而跟着我们走入了新世纪,走入了WTO,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其中既有一些国家,特别是欧、美等西方国家借反倾销之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因素,也应看到国内一些企业自身存在的素质问题。本文通过阐述WTO反倾销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及欧盟、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并结合反倾销调查问卷涉及的基本内容提醒国内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应从提高自身素质做起。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或减轻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反倾销本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合法实施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但是,由于WTO的反倾销法律文本(主要指《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的不完善,所以各国在进行国内反倾销立法时有很大的回旋余地,致使反倾销法在许多国家具体实施过程中违背了WTO的意志,成为一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争端解决条款的模糊性、争端解决程序的繁杂性、专家组权利的局限性,又导致欧、美等西方国家挥动反倾销大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时更是肆无忌惮。近十年来中国企业被指控倾销的频率大大提高,使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而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是欧盟(截止2001年1月共计87起),美国(截止2001年1月共计72起)。为什么中国企业在欧盟、美国市场上屡遭倾销指控,且大多数以倾销成立,被征收反倾销税告终?这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中国的市场经济问题。
      一、WTO反倾销法律文本的模糊性与欧盟、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规定的主要不足中,被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得最为充分的莫过于对市场经济标准的认定。其实,关于市场经济的问题只是简单而模糊的出现在关贸总协定附件9关于第七条的注释和补充的规定:“应当承认,对于一个完全或事实上完全由国家实行贸易垄断,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政府决定的国家的出口商品而言,在为第一款的目的(确定正常价值)而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并不总是适当的”。可见对于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它的确切标准,关贸总协定(GATT)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而欧、美等西方国家恰恰钻了其中的漏洞。欧盟在其反倾销法中只简单的列举了中国、俄罗斯、蒙古等15个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在实施反倾销法时给予“特殊的待遇”。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不以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为准,而选择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国”,并把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价格与“替代国”的正常价值进行对比来确定其倾销是否成立及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水平。而且倾销一旦成立,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出口商都会被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而不考虑这些不同企业的不同的出口价格,不同的倾销幅度。直到1998年4月,欧盟在第905/98号条例中,才出台了对中国,俄罗斯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在理论上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并没有给中国企业带来多大的转机,因为根据修正案,市场经济地位不是自动给予的,需要应诉企业主动申请并举证,并由欧委会在个案处理基础上来审查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审查以修正案规定的五条市场经济标准为依据,如果能达到欧盟规定的五条市场经济标准,则以出口企业自身的正常价格为标准来决定是否倾销及其倾销的幅度。这五条市场经济标准是:1、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是在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下形成的且其中没有国家干预;2、企业的财会帐薄符合国际会计标准且适用于所有场合;3、在市场经济的法则下公正的反映生产成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且生产成本构成,财务收支状况方面的详细说明反映的是市场经济关系。企业的财务管理从记录、分类、合并、调整的原则到赊账冲抵、债务等偿还及平衡、制表、数据处理都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作原则,不得有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遗留的财产问题;4、企业的经营受法律保护,企业的成立与关闭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而不受政府干预;5、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对于上述五条标准,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基本是能达到要求的。但是,欧盟在具体审核上往往过于荷刻,所以,欧盟实行新的反倾销机制后至2000年5月底,共有27家中国企业向欧委会提交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但是获得该地位的仅有3家。
      美国在制定反倾销法案时也没有放弃利用“市场经济”标准这个机会。美国商务部把中国指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确定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时不采用企业的生产成本而是以其实际“生产要素”投入量(在生产单位产品中消耗的原料、人工、能源的数量)为依据,然后以该企业消耗乘以一个“替代国”的价格得出生产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计算出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尽管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是将参加应诉企业自己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但是,在具体的计算过程中还是使用所谓“替代国价格”。
      二、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无论是欧盟的“个案处理”考查中国企业的五条市场经济标准,还是美国的“区别税率”、“生产要素”法都要考虑到中国企业在问卷调查中所提供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调查问卷中需要引起各企业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的总体情况。具体包括营业执照的颁发机构及程序;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及超越该范围经营所受到的处罚;营业执照的撤销;公司的性质:国有、私有、合资或其他;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是否由政府任命,董事会中是否有政府代表或政府官员;企业的营运:从生产资料的采购到能源、劳动力的获取,投入生产再到产品的销售,是否有任何政府决策行为参与其中。这部分反反复复、详详细细的询问企业的组建、机构、分支机构、营运、决策,无非是要调查清楚:中国企业是否为国有,是否有政府参与(Government involved)以便从中寻找到蛛丝马迹来证明中国企业是在非市场经济下操作的。中国企业在回答这一部分时应切实地反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努力证实自己是符合市场经济标准的。主要应反映出当代中国企业的以下特征:1、经营上的独立性,具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2、组织上的完整性,即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能在机构内部通过分工协作使企业的活动正常进行;3、有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支配使用的自主权,即企业不仅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而且能自主地支配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4、财务上的独立核算,即以收入抵补支出,自负盈亏,并取得利润;5、对外关系上的法人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已不再是在微观上的干预,而主要是通过经济,金融,法律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企业则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而且我国大多数企业已完成了转制,实行了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
      (二)财务数据及成本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报告所遵循何种会计标准;企业的全部帐目;规定期限的年度财务报告;产品的直接成本;工厂的动作;附产品及其他成本。这是整个调查问卷中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最繁琐的部分,因为这部分一方面可以反映企业所在国的经济体制;另一方面,进口国的有关机构根据此来决定出口企业的商品的成本。这里面主要注意以下问题:1、我国的会计准则是否与国际接轨,是否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大致存在以下的差距: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我国大多数企业往往采用直线法折旧,这就不种于企业按设备的生产能力、利润等合理地进行折旧,有时往往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在无形资产方面,我国规定可以进行无形资产投资的项目少且以无形资产投资一般不许超过总投资额的20%,这些都与当前知识经济中无形资产占社会总资产比重增加不相适应,不利于科技创新,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在产品的计算口径上,西方国家大多数采用变动成本法,而我国采用完全成本法,这样计算,使中国产品的成本往往大于外国产品的成本,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2、我国一些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所遵循的主要法律是“一法两则”即《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其实除了在上述提到的差距外,中国企业所遵循的基本会计原则与国际会计标准没有实质的不同。而且我国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会计法》,2001年1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加速了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可以说,我国的会计制度已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是具体到一些企业,则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没有独立的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的即使有报告其内容简单而没有详细的资金帐目的情况说明;企业的统计数据前后不一,总帐与分类帐不对号,产量与销量加库存不相等;企业对自己的单位生产成本、劳动生产率不能做到计算清楚,心中有数;误把全部原料、电力、煤炭或人工上报而不是直接体现生产涉案产品的要素,致使生产成本提高;在企业生产中存在副产品销售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因而不能在此处反映企业的真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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