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公布:当前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

2002-03-29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为警示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维护合法权益,国家计委今天公布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
    据了解,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部署,迅速行动,在大力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元旦、春节
    及“315”活动期间,集中力量开展了禁止价格欺诈市场监督检查。这次检查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领域作为重点,采取先教育整改后检查处罚的方法,通过3个多月的监督检查,对遏制价格欺诈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次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是:
    虚假标价:如福建省漳州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账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两套价格:如甘肃省兰州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模糊标价:如河北省保定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用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这种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山西省临汾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这家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虚夸标价:如山东省菏泽市某家电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山西省某电信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此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虚假折价: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河北省某市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此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是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
    模糊赠售:如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湖北省黄石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合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福建省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虚构原价:如上海市金山区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为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广东省广州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5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北京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0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江苏省镇江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河南省南阳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为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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