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澳门特区公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第40条第4款的规定及经听取财政局的意见后,作出本批示: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个人账户拥有人于2024年度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金额为7000澳门元。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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