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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