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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鼓励房企外销,推出看房购房补贴等促销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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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将积极组织房地产交易展示。依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企业和主流媒体,加大城市一体化营销,打响“住在保山”品牌。采取鼓励返乡置业、组团宣传等方式,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实行年度外拓展销计划,推出旅游优惠券、看房购房补贴等促销套餐,努力引流目标客户到保山体验,加快外销步伐。2023年,销售面积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企业,由市财政按照每户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认真落实国家降低首付比例、降息政策,发挥阶段性公积金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政策,坚持因城施策,健全完善政策协同、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土地市场活力

(一)根据市场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综合研判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市场和发展趋势,科学合理编制供地计划,强化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整合零星土地,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支持将条件成熟的零星地块进行出让,支持民营企业投拍、投资、建设。

(二)在土地出让前,在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条款前提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若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的需按程序调整详细规划。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可依法按程序适当降低商务用房开发量。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因受让人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开发的,由出让方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其他特殊情况逾期未开发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支持小地块开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地一策”,精准确定供地方案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地块开发规模,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居住街坊、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等服务半径统筹配建城市级独立占地教育、养老、医疗、托幼等基础服务配套设施。

二、支持项目规划调优

(五)支持优化调整规划方案。支持房地产项目进行规划方案调整优化,允许项目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六)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规划批准及许可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项目分期后能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消防、人防等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验收、分期交房。

(七)优化房地产产业结构。按照提供更多改善性住房和外销型住房为导向,在严格执行“限墅令”要求的前提下,取消对住宅项目低层联排建筑占比的限制,激发市场活力。

三、满足商品房多样化需求

(八)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对可销售的住宅和非住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按照现房销售合同为其备案,购买人持备案的销售合同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九)购房人应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至专户,如有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的情况,应将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业主。

(十)在房地产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房地产交易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制度优势,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机制,支持购买自住住房“又取又贷”住房公积金,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

四、鼓励住房消费

(十二)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一定阶段对购买商品房的给予阶段性补贴,支持鼓励恢复合理住房消费。

(十三)积极组织房地产交易展示。依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企业和主流媒体,加大城市一体化营销,打响“住在保山”品牌。采取鼓励返乡置业、组团宣传等方式,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实行年度外拓展销计划,推出旅游优惠劵、看房购房补贴等促销套餐,努力引流目标客户到保山体验,加快外销步伐。2023年,销售面积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企业,由市财政按照每户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购房群体,组织商品房团购活动,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团购优惠。团购商品房期房的,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严格禁止以团购房名义组织非法集资、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组织销售。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企业,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人才住房支持政策,综合采取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成本价购买、奖励赠送等方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十六)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业主,制定在合同网签备案并实际入住后即可办理落户的政策措施,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予以享受同城待遇。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意见印发之日起60日内要出台适用本级的实施细则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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