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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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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国内外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深入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全省尾矿库数量控制在400座以内;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尾矿库档案信息,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

二、工作任务及整治时限

(一)严格控制增量。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各有关部门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防洪安全、河道管理与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湘资沅澧四水岸线和洞庭湖岸线1公里、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严禁新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禁审批“头顶库”、存在重大隐患、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整治时限:长期坚持)

(二)大力减少存量。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矿山或无稳定矿石来源、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对于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2022年底前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上述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销号后,不再纳入尾矿库安全管理与统计,严禁作为尾矿库重新排放尾矿。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自然保护地内现有尾矿库要逐步有序退出,并做好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整治时限:2022年12月底)

(三)有效管控风险。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确定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无主库”“头顶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加强“头顶库”管控,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头顶库“一库一策”;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加强停用库安全管理,落实24小时值守巡坝人员,暴雨期间尾矿库所属企业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值守,必须保证停用尾矿库安全治理资金投入。加强气象预警,提醒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整治时限:长期坚持)

(四)规范回采管理。在当前尾矿综合利用技术不成熟和尾矿库回采安全管理经验不足的前提下,慎审开展尾矿库回采工作,尾矿库回采必须征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尾矿库相关审批单位出具治理承诺函。尾矿库回采工程必须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五等尾矿库回采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矿山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回采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矿山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严格控制尾矿库回采时间,五等库原则上回采时间不超过2年,四等库原则上不超过3年,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未完成尾砂回采的,原则上不得延期,并按要求进行治理闭库。头顶库回采后必须闭库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使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整治时限:长期坚持)

(五)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制,每年将尾矿库“五位一体”包保责任人在主流媒体上和尾矿库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突出“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好急”等关键环节,落实具体的管控措施,实行分管领导、部门、班组、岗位、技术负责人包保责任制。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单位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整治时限:长期坚持)

(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和信息化建设。尾矿库企业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依托,以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定期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尾矿库基本信息“一张表”、尾矿库风险“一张图”、较大以上风险管控“一方案”、重大问题隐患“一清单”。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尾矿库重大隐患“解剖式”执法,建立隐患台账,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加快推进尾矿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2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在用尾矿库(含回采尾矿库)必须建成安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未完成尾矿库安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运行(回采)。(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整治时限:2022年12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尾矿库专项整治、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制度规定。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加强工作总结,完善有关制度。要按照《湖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尾矿库闭库验收、销号核查、公告公示等制度,形成尾矿库管理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三)加强联防联控。各地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尾矿库实施综合治理。要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与周边居民、工厂、市场、学校及其他重要设施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应急响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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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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