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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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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人大代表苏志军提出的《关于创建沿黄生态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我厅为协办单位,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针对《建议》第二条“针对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有限的沿黄区域,对区域内以能源化工、冶金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行业支柱产业进行改造提升、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可能对大气、水土造成污染的企业实施严格准入、管理和有序退出。”,现已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提高部分行业准入条件

2019年印发《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454号),对提高钢铁、电解铁合金水泥焦炭、电石行业新建项目准入标准作出规定。

二、加快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

2020年配合自治区发改委出台《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0〕209号)。一是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规定从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除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二是提高产业准入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要求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能源利用效率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三是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制定钢铁、铁合金、电石、焦炭、石墨电极等过剩产能退出条件,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引导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四是加快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步伐,2021-2023年重点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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