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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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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2)。

2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长治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长治煤监分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分级应对

市级指挥部负责应对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县级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对煤矿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区)指挥部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市级直接监管煤矿的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事发企业当地政府做好协助配合。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长治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政府县(区)长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地面钻探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3.1综合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长治煤监分局,县区相关部门,专职矿山救护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

职责:掌握灾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技术组

组长:长治煤监分局、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长治煤监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地面钻探组

组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察院、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二地质队。

2.3.5医学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区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协调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6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县区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7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县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8应急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分公司,移动长治分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9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风险防控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煤矿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2预警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同时,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应急处置和救援

5.1信息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和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事故信息,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应急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

5.2先期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煤矿企业及办矿主体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县(区)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响应分级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5.3.2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3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信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级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10)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省工作组指导意见,服从省级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5.3.5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6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救援力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矿山救护队伍、煤矿企业救援人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级企事业单位医疗救治人员。市、县(区)应急部门要与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区域应急救援服务保障联动机制。事故发生后,协调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按照区域救援服务保障联动机制,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2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煤矿企业及办矿主体要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其他保障

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市、县(区)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市、县(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附则

8.1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3月21日原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印发的《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煤局安发﹝2018﹞69号)同时废止。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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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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